《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望年内实行
孙连才
2016-10-28 15:51:00
0

QQ截图20161028154944.jpg

【第一直销网讯】  新《消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武器。然而由于新《消法》是从全局性的角度考虑消费维权共性问题,且没有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很难完全解决各具地方特点的消费侵权问题。  

2015年11月9日,江苏省人大正式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江苏消保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项目。江苏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专门成立了《江苏消保条例》立法工作小组,全程参与了此项工作。目前《江苏消保条例》已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有望在年内实行。

围绕新《消法》实施、深化“三消合作”、构建“大消保”机制,形成消保、消协、合同、广告、网监等部门维权合力。我们与总局消费维权“一报一刊”开展了多角度深层次的合作,同时与地方记者站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合作,获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江苏消保条例》具有如下六大特点:

(一)突出对重点行业热点问题的规范。针对不同的行业,本着普遍和特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强调了经营者的一般性责任和义务,突出了公共服务、通信行业、商品房买卖、住宅装饰装修等重点行业经营者的责任。

(二)丰富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明确了受保护的个人信息内容、侵害行为和侵权责任,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三)明确了采用非现场购物模式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的责任,鼓励非现场购物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四)强化了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消费侵权责任,首创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十五日内无理由退款的权利等内容。

(五)细化了“欺诈”的概念和具体情形。对消费领域常见的典型欺诈行为进行了列举,规定了七种确定欺诈行为和六种推定欺诈行为,使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落地生根。

(六)解决了消费争议中鉴定、检测难的问题。规定鉴定、检测机构对消费者委托进行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鉴定、检测,具备鉴定、检测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

作者档案

孙连才,江苏省工商局副局长、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会长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责编:菲菲】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