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抗战推销“保健品”不能退款了事
渤海早报
2015-08-26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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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销网讯】 “抗战胜利70周年宣讲活动”“西藏高原部队来的军人讲先进事迹”“现场先买产品再返红包”。8月9日至13日,海曙区南苑饭店四楼会议厅,“善泽康商行”接连举行这样的活动,吸引了140多名老人会员。然而,产品拿回家后,子女仔细算了一通,所有东西总价估计就几百元。(据《现代金报》8月25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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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抗日的噱头,绑架老人的爱国心,且以夸大不实的宣传,利用老人热衷保健养身而容易轻信的心理,来高价兜售产品,大发昧心财,不但缺德也属违法,令人鄙夷。尽管经媒体曝光、工商介入后,涉案商家已答应向购货老人全额退款退货,但如果就此打住,则商家毫发无伤,其违法成本等于零,风头一过,立即会故伎重演、卷土重来,或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祸及更多无辜,这无异于放纵违法恶行。正如记者搜索发现,该商家向老人虚假兜售保健品,曾被多地媒体曝光,有声称用了“善泽康神奇碗”走路不瘸的;也有扬言“善泽康”卖的富硒片可以跟癌症打持久战的。而事后查处也如出一辙——在当地工商部门的介入下,消费者顺利退了款。

但是,扬言用了其产品就可以走路不瘸,甚至可以跟癌症打持久战,不但构成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广告法》《不正当竞争法》,监管部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该商家把保健品当药品卖,大肆宣传“疗效”,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如果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除了要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退一赔十”,即退回货款并按其十倍金额进行惩罚性赔付。即将于10月1日实施的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更将对保健品“夸大宣传”“堪比药效”的营销方式进行严管。

​只有积极作为、严格执法,将违法成本落到实处,形成有效震慑,才能真正刹住无良商家的违法气焰,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才能维护健康良性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责编: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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