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各地公示典型案件,上海一天查处7件传销案件
中国工商报
2015-09-14 09:48:00
0

【第一直销网讯】  知名医院利用其独占地位滥收费用,对药品违法加价;传销企业挖空心思,打着发放见单奖、碰局奖和领导奖的幌子,进行多层次复式计酬,获取非法利益;农业大省严查销售不合格化肥坑农行为……回顾各地工商机关8月份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以看到其中有不少典型、新型案件。

吉林:知名医院利用独占地位滥收费用

8月份,吉林省工商局对外公示了3件案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长春市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利用其独占地位滥收费用案。

该案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从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以400元/粒的价格购进碘125密封籽源,在为患者提供治疗服务中以530元/粒的价格进行销售,每粒加价130元。据工商机关查证,依据吉林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碘125密封籽源销售的最高限价应为460元/粒,即每粒最高加价不得超过60元。当事人在经销该密封籽源过程中,每粒加价130元,多收取70元费用。至2014年年初,当事人共购进并销售该碘125密封籽源1702粒并全部售出,合计多收取费用119140元。

吉林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依法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自身提供商品并滥收费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工商机关调查取证中积极配合,能够主动承认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9140元,罚款1191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38280元。

多年来,“看病贵”一直被社会各界所诟病。究竟贵在哪儿?长春市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超额加价或许能从一个角度说明问题。如何让百姓看得起病?吉林省工商局的执法经验表明,工商机关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民生。

上海:一天查处7件传销案件

在上海以往公示的案件中,很少见到传销案件。在刚刚过去的8月份,上海市工商局共公示了434件案件,其中传销案件12件。在这12件传销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是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8月3日查处的7件传销案件。

7件案件的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席某、周某、许某、毛某、张某、蔡某、吕某系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地区经销商,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徐汇区老沪闵路某号。为提高销售业绩、获取更高的利润,7人于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上海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交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发放见单奖、碰局奖和领导奖,进行多层次复式计酬,获取非法利益。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7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所指之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7名当事人各处罚款50万元。

山东:经营不合格化肥案件增多

山东的农业增加值长期稳居全国第一位,是名副其实的农业大省。因此,化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山东工商系统一直在严厉查处、打击坑农行为。

8月份,山东省工商局公示了13件案件,其中经营不合格化肥案件3件,较为典型的是孙某经营不合格化肥案。该案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孙某于2015年3月2日,以每吨2600元的价格从一自称辽宁西洋特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处购进同一批次辽宁西洋特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西洋牌高浓度硫酸钾复合肥(总养分≥45%,14-16-15,50kg/袋)3吨在店销售,至2015年5月11日,当事人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全部对外售出,销售金额9000元,获利1200元。上述肥料经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总氮=12.3%)。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经销不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肥料不合格,且销售金额9000元,属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办案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罚款4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责编:九月】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