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
人民网
2022-01-21 09: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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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销网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下文简称《公告》)中表示,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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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与液体饮料相比,固体饮料具有携带方便、风味独特、速溶性好等特点。”北京工商大学食品与健康学院教授李健介绍,国家标准中的固体饮料概念为: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固态制品。根据原料的不同固体饮料可分为多种。


“固体饮料是当下消费市场占有额较大的食品,市场中的一些乱象亟需处理。”李健表示,某些固体饮料生产者为最大限度获得利益在广告宣传上打“擦边球”,夸大产品功效,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虚假宣传,将固体饮料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奶粉、保健品等行为,都已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人民网“强观察”栏目以“固体饮料”“虚假宣传”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过多起固体饮料虚假宣传的判例。例如,某益生菌粉作为一款普通固体饮料,被上诉人在商品详情页宣称适用年龄为“新生1个月、2个月、3个月”,被强调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特殊膳食食用对象,这时该食品被定性为特殊膳食食品。被上诉人将普通食品混淆为特殊膳食专用食品,故此案涉产品有关适用年龄的宣称虚假和误导消费。


针对上述类型案件,本次《公告》明确,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另外,《公告》要求,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这个公告是有关部门加强固体饮料市场监管的明确信号。”李健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对固体饮料标签标识、警示信息标注、严禁虚假宣传等做出细化规定,有助于更好监督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增强自律机制;有助于指导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促进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助于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近期,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对电商平台上销量靠前的8个品牌的固体饮料产品代餐粉的质量实测结果显示,共有四款样品的产品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或GB 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两款样品的核心营养素和另外两款样品的维生素标签值与实测值不符。


那么,消费者如何能够挑选到好的“固体饮料”产品呢?李健建议,在选择产品时应注意产品标签标识内容,结合生活常识,理性购买固体饮料。

【责编: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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