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四部门:六大类方法可界定为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
国家网信办
2019-12-31 13: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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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零售经济网讯】12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四个部门联合印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下简称《方法》)。

据了解,该《方法》界定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六大类方法。其中,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用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仍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干扰用户正常使用等行为可被认定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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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在今年12月6日,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称,集中查处整改了100款违法违规 App及其运营的互联网企业,光大银行、天津银行等的手机银行,以及樊登读书会、淘无忧、晋江小说等知名App在榜,主要违规事由 即无隐私协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范围描述不清、超范围采集个人信息和非必要采集个人信息等情形。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占领也曾表示,从查处的100款APP来看,大多是一些不太知名的应 用软件,还有一些传统的机构比如银行的APP,说明经过这几年的整治,知名APP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合规化程度和比例比较高。而从查处的APP类型来看, 涉及在线教育、网络直播、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网络出行、互联网彩票、网络阅读等大量细分领域,这些领域的APP也涉及到收集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违规 APP的数量比较多。

赵占领认为,“我国 个人信息保护正在从构建比较完善的立法体系逐步转向依法严格监管、严厉查处,但是基于整个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普遍不高、违法成本较低等因素,个人信息保 护的整体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监管部门的监管还处于专项整治、重点打击阶段,今后需要建立常态化的执法机制,长期保持监管的高压态势,才有可能显著改善个人 信息的保护水平。”

与之相应的是监管也出重拳,从2019年5月份以来,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方面文件密集发布。

今年5月份到8月份,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征求意见稿)》、《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信息安全技术、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草案)》等。而据官方初步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共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200多个部门规章,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形成了多层次、多领域、内容分散、体系庞杂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12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发布公告发布,四部门联合印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通知,通知中称:

根据《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参考,为App运营者自查自纠和网民社会监督提供指引,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该《方法》明确界定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六大类方法:

一、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

1.在App中没有隐私政策,或者隐私政策中没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

2.在App首次运行时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

3.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难以访问,如进入App主界面后,需多于4次点击等操作才能访问到;

4.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难以阅读,如文字过小过密、颜色过淡、模糊不清,或未提供简体中文版等。

二、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1.未逐一列出App(包括委托的第三方或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2.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发生变化时,未以适当方式通知用户,适当方式包括更新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并提醒用户阅读等;

3.在申请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申请收集用户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行踪轨迹等个人敏感信息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或者目的不明确、难以理解;

4.有关收集使用规则的内容晦涩难懂、冗长繁琐,用户难以理解,如使用大量专业术语等。

三、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1.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

2.用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仍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干扰用户正常使用;

3.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超出用户授权范围;

4.以默认选择同意隐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户同意;

5.未经用户同意更改其设置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状态,如App更新时自动将用户设置的权限恢复到默认状态;

6.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和算法定向推送信息,未提供非定向推送信息的选项;

7.以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如故意欺瞒、掩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真实目的;

8.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途径、方式;

9.违反其所声明的收集使用规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四、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1.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与现有业务功能无关;

2.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或打开非必要权限,拒绝提供业务功能;

3.App新增业务功能申请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用户原有同意范围,若用户不同意,则拒绝提供原有业务功能,新增业务功能取代原有业务功能的除外;

4.收集个人信息的频度等超出业务功能实际需要;

5.仅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6.要求用户一次性同意打开多个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用户不同意则无法使用。

五、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1.既未经用户同意,也未做匿名化处理,App客户端直接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客户端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插件等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2.既未经用户同意,也未做匿名化处理,数据传输至App后台服务器后,向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3.App接入第三方应用,未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应用提供个人信息。

六、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或“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1.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

2.为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用户账号设置不必要或不合理条件;

3.虽提供了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但未及时响应用户相应操作,需人工处理的,未在承诺时限内(承诺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无承诺时限的,以15个工作日为限)完成核查和处理;

4.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用户账号等用户操作已执行完毕,但App后台并未完成的;

5.未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或未在承诺时限内(承诺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无承诺时限的,以15个工作日为限)受理并处理的。

【责编: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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