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零售经济网讯】 近年来,主播带货、网红带货成了热门话题,在一些网红直播促销下,很多商品销量大增。但近段时间以来,直播带货“翻车”现象频现,有个别网红直播间“买完不让换”,有些直播中互动粉丝是虚假的机器人,还有知名主播推广销售假燕窝等不合格商品。
如何正确认识直播带货?如何规范网络直播带货,促进其更健康、更长远发展?对此,一些读者来信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严防直播带货“注水”
余明辉
有数据显示,国内直播电商市场规模从2017年的190亿元迅速增长至2019年的4338亿元,今年一季度全国电商直播达400万 场,2020年预计在线直播参与用户规模将达5.26亿人次,带货规模将突破9000亿元。作为疫情之下迅速火起来的行业,直播带货仿佛在一夜之间成为电 商企业的标配,也成为不少地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但是,在直播带货火起来的同时,一些弊端也逐渐显现。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少数地方为了带货数据好看,发文强制要求特定人员定向关注,甚至分配购 货金额等;一些平台和主播,为了所谓的流量与人气,通过人为操作等方式在销售数量和金额上“注水”作假,营造虚假繁荣。更有甚者,让一些无良主播直播带假 货、水货,消费者屡屡上当。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网络直播带货的公信力和吸引力,不利于电商直播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严防直播带货“注水”,需要对症下药。一是对直播平台落实好监管责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二是针对地方干部直播带货活动,一方面加大培 训力度,另一方面要完善机制,使其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开展;三是及时更新相应规定。据悉,首部全国性行业内标准《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 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已于7月份发布施行,下一步要抓好具体落地工作,做到有标准可依、有标准必依,让直播带货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地址:河南省内乡县)
要把好带货质量关
丁家发
据报道,某商业查询平台近日显示,李佳琦持股49%的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今年6月10日受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被罚款1万元,原因是“发布虚假广告”。
从严格意义上讲,直播“发布虚假广告”就是为假货代言和推销假货,涉事公司被处罚一点也不冤。直播带货不应成为推销假货的“集散地”,这张罚单敲响了直播带货的警钟,直播带货营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近年来,直播带货行业迎来“井喷式”发展,但也存在鱼龙混杂的问题,在直播带货中,网络主播们频频出现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问题,让直播平台成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特别是一些当红主播直播带货,一旦出现虚假宣传等问题,社会影响更为恶劣。
对于相关乱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此前发布通知,就《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 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由中国广告协会制定 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已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重点规范直播带货行业刷单、虚假宣传等情况。可见,国家对直播带货营销正在不断加以约束和规范, 整个行业将进入法治化管理的轨道。
企业因虚假宣传被罚1万元,相比直播带货的收入或许不值一提,但对其行政处罚的警示意义却很大。随着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一步规范,相信今后处罚力度会越来越大。对此,带货主播们应当有所警醒,不要为了一时利益,最终断送了前程。
(作者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
以法律规范从业者
曹建明
当前,直播带货越来越火爆。与此同时,虚假宣传、质量低劣、货不对路、投诉增多也成为新隐患,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影响了直播带货这个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
其实,对于直播带货从业者来说,其在法律上对应的是我国《广告法》中定义的广告代言人,而广告代言人是有准入门槛的,并非人人都能代言广告。如果虚假宣传带来负面影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播带货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应对直播带货从业者实施准入限制,至少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在获得资质后才能上岗从事直播带货。探索实施这样的准入制度,可以提升直播带货者的自律意识、法律意识,避免为了经济利益弄虚作假。
另一方面,应依法依规加强对直播带货主播的管理,建立违规主播惩戒机制。尤其是对产生质量问题和影响消费者权益的直播带货主播,在给予警告警示 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如果多次违反规定以及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禁止其从事直播带货业务,从源头上保证直播带货从业者素质,促进网络直播营 销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作者单位:江苏常州戚机厂报社)
遏止过度消费“小网红”
黄宗跃
让孩子拍视频、做直播、当博主、成网红……近年来,儿童类短视频在各网络平台上越来越热,各类“小网红”的吸粉能力不容小觑,有些“小网红”的粉丝数量达到百万甚至千万级别,收入可观。
如果以培养兴趣爱好为目的,偶尔让孩子客串一把主播无可厚非。但是,一些家长急于将未成年子女打造成“小网红”,通过包装操作,让孩子拍视频、 做直播等取得收入,就是过度消费“小网红”了,这不仅会让孩子失去童年乐趣,还会灌输功利思想,传递扭曲价值观,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遏止过度消费“小网红”需形成合力。前不久,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这样的规定科学合理。
除了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家长也需要端正思想,正确认识过度消费“小网红”行为带来的负面效应,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学校要发挥教育主导 作用,及时掌握“小网红”行为信息,强化家校沟通联系,及时提醒、引导家长纠正过度消费“小网红”的行为。网络平台企业则要强化管理,切实将主播准入条 件、年龄限制等落到实处,并在优化现有投诉举报基础上,设立更加便捷完善的举报渠道。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惩处力度,倒逼平台加强日常监管,将责任落到实 处。
(作者地址:江苏省沛县九龙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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