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药监局发布7月药械以及保健品违法广告名单
39健康网
2015-09-11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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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销网讯】  我局对我市主要的电视频道、电台频道和报纸类平面媒体2015年7月份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监测,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判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广告共计14条次,涉及产品10个,多数发布在平面媒体上。现将监测结果公告如下:

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有8个品种、11条次。其中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4个品种;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5个品种;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5个品种。

发布严重违规保健食品广告的有2个品种、3条次。均含有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内容。

典型的违法违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有:

一、广告中标示名称为“十五味龙胆花丸”的药品,标示的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4020037”。经查询,该药品批准的功能主治为“清热理肺,止咳化痰。用于支气管炎所致的咳嗽气喘,声嘶音哑”。广告声称该药为“千年藏药”、“除根,二十天治肺养肺”、“有效性和安全性完全超  越了以往的咳嗽治疗药物”。该广告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不得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中标示产品名称为“纳豆胶囊”的保健食品,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为“卫进食健字(1997)第054号”。经查询,该保健食品名称为“启亚图鲨骨胶囊(原名:启亚图活性鲨鱼软骨粉胶囊)”,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体液免疫”。广告宣称此产品为“心脑血管的保护神,三高老人的大救星”,“输液十年不如吃纳豆十天”,“两小时化开全身血栓”。该广告夸大产品的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治疗作用,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等规定,承诺疗效,误导消费者。

我局已将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情况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处理,对违法广告中涉及北京生产企业品种的已依法依规采取了行政处理措施,对涉及外埠生产企业品种的已转至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甄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真伪,必要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fda.gov.cn)数据查询中心获取经批准的广告信息,选择合法渠道购买相关产品,谨防上当受骗。

【责编: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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