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世界直销法规及发展,学习可借鉴之处
第一直销网
2019-03-28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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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销网讯】  直销这一商业新形式给人们带来了新概念,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金字塔、老鼠会、猎人头、无限连锁链等等,引起了消费者的反感。针对新问题,有关直销立法也在世界各国相继完善起来。本期特梳理部分国家、地区的直销法律法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史为镜,为中国直销发展提出更多值得借鉴之处。

全球直销法规的三种形式

目前世界存在直销的国家中,大部分都有直销法规。各国的直销法规大概有三种形式。一是专门直销法,即为直销专门设立法律。如韩国《直销法》、马来西亚《直销法》、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二是直销法律条文,即在某一商业法律中设立有关直销法律条文。如加拿大《竞争法》中设有“多层次传销”法律条文(注:这里的“传销”指直销),英国的《公平贸易法》中设有反“金字塔”法律条文。三是没有专门的直销法,只是单独为规范直销出台条例或公告,如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对产品尚未规定备案和经营范围

提出直销合法性的9大检验标准

美国没有全国性的专门直销法律。它的直销公司主要受两种法规约束,一是1979年正式发布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全国性的法规,是全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二是美国各州直销法律。无论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还是各州的直销法规,没有备案制,也尚未有对产品范围的限制。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金字塔公司具有以下特征:传销商要支付一大笔加入费(通称猎人头费);传销商购买较大数量的商品(通称存货负担),而且这些商品不能退货;作为交换,传销商从发展下线获取佣金。

美国州法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反金字塔法,美国50个州(除了佛蒙特州、威斯康星州)都有反金字塔法,该法在绝大多数州都是专门法,少数几个州是在《多层次传销法》中设立反金字塔法条文。

反金字塔不等于反对“多层次直销”。从法律上讲,“多层直销公司”属合法,“金字塔公司”属非法。

美国许多州反金字塔法规定传销商有向传销公司退货的权力,并且传销商获得的退货价格不能低于原价的90%,条件是这些商品能够由公司再销出去。而且规定传销商可以无理由退货。

第二,美国大部分州都有冷静法,基本内容是消费者有权在三天之内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上述两种法规集中而且普遍,在美国直销法中具有代表性。

此外,美国直销协会制定《美国直销协会商德约法》,以做为会员公司的自律规范,同时也提出了有关直销合法性的9大检验标准:

1.加入组织所需支付的代价

公司应该尽量降低参加人加入组织所需支付的代价。如果公司大部分的盈余来自参加人介绍新人加入组织,那么,执法人员势必以怀疑的态度探察公司的运营。公司的盈余应在参加人销售产品中获得,而不是来自推荐新人的加入。要求如果参加人在加入组织的6个月内,需要支付达到500美元的话,将会使联邦交易委员会依商业税法的规定展开调查,并可能导致违反其他相关法案。

​2.购买相当数量的存货

囤积存货是非法金字塔行销组织构成欺诈行为的重要特征。推荐人的佣金、推荐奖金,都可以变相地对新人要求购买相当数量的存货来达成,所以存货的要求应该避免。诚然,在产品销售后,方给付佣金,是直销公司通常用以降低参加人囤积存货诱因的运作,但最佳的策略是产品买回方案。

3.产品买回

美国共有五个州以及美属波多黎各地区,立法要求直销公司必须以产品售价的90%价额,买回参加人要求退还的产品(如果产品还处于可销售状态)。另有许多州的执法官员认为,既使产品买回方案并非是该州的强制规定,但都认为买回方案是公司行为的合法明证。

4.培训费用

公司就所提供的服务企图向参加人收取使用费,以降低公司成本。例如公司可能要求加入人订购公司刊物或申请表,而要求加入人交一定的费用,以此为加入的条件。公司须警觉此费用很有可能引致金字塔管制案及商业机会法的管制。此等费用越低,越显示出公司的行为合法。

5.辅销用品

许多公司建议或坚持参加人购买辅销用品,美国直销协会提醒,基于不同状况,这些辅销用品很可能被主管部门视为参加人加入组织的费用,进而导致反金字塔行销计划案和商业机会法案的管制。公司应坚持辅销用品费用价格合理,以避免不必要的困扰。

6.猎人头费用

公司对参加人所付给的报酬,需基于产品之销售。各州管制金字塔行销的法案中,任何推荐他人加入组织,即获得现金回赠或其他报酬的行为,皆属违法。

7.升级

公司有时鼓励参加人投入相当的资金购买产品以期在组织中获取比率更高的佣金作为回馈。此类运作方式也应避免。该等相当资金的投入可能被看作是独立商业机会,要依据商业机会法注册及公开有关资讯的要求来规范。

8.报酬的陈述

公司从事行销的市场区域内,直销商的收入必须是真实的,不能夸大其辞。如果不这样就有可能被控告为从事不公平及欺诈行为。公司经理及行销人员,应以积极真实的态度,把握行销公司的商业机会,切勿以虚幻不真实的假设方式促进销售。美国至少有八个州对参加人的收入报酬设有认定的标准及管制办法。

9.个人之消费使用

为数不少的参加人,自己也使用其直销事业所购以供转售的产品。参加人之所以会成为销售人员,是因为他对产品的认可和满意,或其人认为折扣价购买该产品甚为值得。区别于金字塔行销组织经常以大量存货购买之要求,掩饰起非法运作行为。

韩国:世界上最严厉、最系统的直销法

直销、通信销售、多层次传销等多方面涉及

1995 年,韩国直销正式立法,政府坚决打击打着直销名义从事商业欺诈的行为。

比较世界各国的直销法,韩国《直销法》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的直销法,该法共有六章,包括:总则、直销、通信销售、多层次传销、补充、处罚总计50条。

韩国《直销法》几乎是除中国以外世界上规定最严厉的直销法典之一,其主要内容与特点:

一、禁止“金字塔销售模式”

韩国《直销法》是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并用,该法第32条规定:

(2)“任何多层次销售组织及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金钱经营,或打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幌子从事金钱经营。”并规定违犯者“被判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 亿韩元以下罚款”。

(3)给传销商或新参加者强加负担,不论什么名目都不允许,例如,入会费、试用产品、销售额、培训费等等。

(5)对传销商未售出产品退货期限强加限制,并且传销商买货和退货的差价超过《总统令》规定。如果违反此项禁令,则“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管理多层次直销 

(一)严格的登记制度,多层次经营者和从业者都必须向指定机关进行登记。 

(二)按月缴纳退款担保金,每月都应该交纳上个月销售额10%金额的担保金。 

(三)多层次直销产品严格限价,不能超过《总统令》规定的数字。 

(四)禁止拉人头发展下线获取佣金,对传销商发展下线支付奖金者“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 亿韩元以下罚款。

三、详尽的冷静期规定

韩国的冷静期分为单层次直销冷静期与多层次直销冷静期。对于单层次直销,根据韩国《直销法》规定,冷静期为 10 天,自送货之日起计算;对于多层次直销,冷静期是 20 天,也是自送货之日起计算。 

四、严格管理推销行为

韩国《直销法》对推销行为(访问销售)的主要是两点: 

(一)递交身份通知,告知消费者推销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相关的商业信息,包括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直销商的姓名、身份证、地址、电话,产品的种类,付款的时间和方式,送货时间、产品价格等。

(二)禁止强行高压销售。“强行销售”是指:强迫消费者签订购买合同,或采用欺骗、误导手法引诱消费者签订购买合同。无论单层次或多层次推销人员有这种行为,将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亿韩元以下罚款。 

纵观韩国直销立法的情况,其立法的一个特点就是严格区分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通过量化标准来规范多层次直销行为,从制度上杜绝其蜕变恶化的可能性。

​加拿大直销:法律、行政监管和行业约束结合

鉴于直销行业在加拿大经济中所占的地位,加拿大政府和社会日益重视对直销行业的监管。

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

在加拿大,有关直销的法律本内容主要有以下要点:

一是各省的法律都认可消费者在直销中有撤销权,在法定时限内有权依法撤销合同,而且各种直销合同中必须明确消费者的合同撤销权。

二是规定在直销过程中,消费者享有10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消费者可撤销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是规定在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后,直销人员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正式的书面合同。

四是规范合同条款和商业行为。合同必须公平,直销人员不得以误导性或者侵犯性的商业行为进行营销。

五是对直销产品加以规范,在价格、质量、安全以及包装等作出了细致规定。

六是确定产品安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直销商需要对因产品安全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是对金字塔式传销作出界定。加拿大联邦《竞争法》以及各省的《竞争法》或者《商业行为法》对“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式传销”作出了规定和区分,用来规范和监管直销行为。

多层次直销是一种一个参与者通过向另一个参与者销售产品来获取收入,与此同时另一个参与者也通过将产品卖给其他更多的参与者来获取利润的营销方式。其主要特点如下:在发展直销员的同时重视对于直销产品的销售,通过销售产品获得收入;直销员不会因为招募新的直销员而获得补偿;没有高额的启动资金;不会强迫直销员购买过多的产品或者辅销产品;有合理的产品回购政策和计划;企业的行为符合联邦和各省的法律规定。

金字塔传销则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其主要特点如下:重点在于招募新的直销员,通过向新直销员收取高额会费获得收入,而且直销员可以通过招募新成员获得报酬;征收高额的启动资金或者会费作为加入的条件,或者要求直销员购买超出其销售能力的产品;要求直销员购买各种辅销产品;没有合理的产品回购计划和措施。传销行为一旦被确定,行为人将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或5年以下监禁,有时会两者并处。上述规定,为执法人员发现和查处传销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法律条文上可以看出,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销售都是采用多层次的组织形式,不同在于:1.是否因招募新成员而获酬;2.是否有高额的启动资金;3.是否需要囤货;4.是否可以退货。 

加强行政监管

加拿大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行政监管体系,各地的消费者保护局负责处理各地有关直销的申诉和事务,联邦消费者事务局负责处理有关金字塔传销的申诉和事务。此外,警察机构的商业犯罪调查部门也有权对金字塔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具体而言,相关行政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对直销行为进行监管。

受理消费者申诉 

为消费者提供有关直销商的各种信息及相关教育;

对直销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

对金字塔式传销行为进行打击。

行业组织约束

加拿大直销商协会在加拿大直销监管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最为重要的行业自我约束者。会员必须遵守协会制定的“直销行业道德和商业行为规范”,接受协会对于商业计划和商业行为的审查和监督。此外,各种民间消费者协会组织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可以通过消费教育、提供消费信息、代理诉讼等方式对消费者提供保护和救济。

企业把好产品关

根据加拿大法律,所有生产保健功能食品的企业首先必须通过GMP认证(良好生产规范),确保产品安全、有效、高品质。保健产品获得NPN产品审批号才能销售,否则就是违法的。NPN号可以在加拿大卫生部网站查到,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信息、成分、用途、用法等,信息很透明。”NPN(Natural Product Number)天然产品许可证号是加拿大保健食品的身份证,表示产品已经通过加拿大卫生部的批准及审查,可以上市销售。

此外,保健食品必须通过加拿大卫生部天然健康产品管理委员会(Health Canada, NHPD)的严苛审核,获得天然产品许可证号方能生产、销售。许可证号为以NPN(天然健康产品系列)或DIN-HM(传统草药或顺势治疗药物系列)开头的字母+8位数字组合,销售的保健品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号。

日本:法规制度和协会共同监管直销业

但对产品并没有限制备案和品类

20世纪80年代,为了促进直销业的健康发展,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制度。1980年,日本成立了直销协会,直销业也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日本关于直销的法规有《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和《日本访问贩卖法》,前者是关于“多层级”规定的,后者则是制约直销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法规。

欧洲国家:没有备案制,也没有限制产品的经营范围

欧洲国家的直销比较普及,一般也都有直销法律、法规,但欧洲国家大多数的直销法律条文,被包含在其它法律中。比如英国、比利时在《公平贸易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德国在《竞争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法国、奥地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等等。

欧洲直销法主要焦点与美国相似,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冷静法规,二是反金字塔法规。欧洲冷静期规定比美国期限长,大多是7天。

除了国家正式法律法规之外,直销协会也有直销约法,以进行行业自律。拥有16个会员国的“欧洲直销联盟”也在谋求制定《欧洲直销商德约法》,以统一规范所有会员国家的直销。

纵观欧洲国家的直销法律法规,没有备案制,也没有限制产品的经营范围。

马来西亚直销:法令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强

产品利润、直销范围、冷静期进行严格规定

作为目前在世界直销舞台排名第九的国家,马来西亚人从70年代初安利、雅芳等外资直销企业进驻,直销市场在经历了繁荣期、混乱期、立法、磨合期等阶段后已然走向成熟,直销普及程度惊人,成为名副其实的“直销王国”。1993年颁布了《1993年直销法令》,因为该法令是在十分混乱的直销市场背景下制定的,因此马来西亚的法规相对全球的直销法律也是最严格的,带有强烈的整顿市场功能。

《1993年直销法令》第二条就对直销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将直销分为沿门销售和邮购销售两种;同时又对每一种直销方式进行分别界定,定义非常严格,基本都以条例进行,很少描述性语言,直接告诉你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清楚明了。此外,法令还为直销设置很高的进入门槛。

同时规定,对于直销与其它非法商业活动的区别,法令规定,产品利润超过60%,即为非法。

对于超出直销范围的行为,法令也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比如,法令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洽谈沿门销售而在规定的日子及时间内造访任何建筑物,否则就是犯罪,在进行沿门销售洽谈的时候,必须向买主出示身份证和授权证,否则也视为犯罪,而发出任何误导资讯的,也要被视为犯罪。在法令中,也直接将一些行业排除在直销之外,比如保险、网络、地产、不动产等都不能发展直销商业活动,否则严惩。

和中国直销行业法规相比较,发现在直销牌照、处罚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三个不同的地方。 

直销牌照申请和有效期

与中国最低8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和2000万元的保证金不同,马来西亚直销牌照申请门槛相对较低。

首先,企业需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次,资金方面,外资企业的注册资金需要达到500万马币,本土企业则需要100万马币,不需要保证金。产品方面,直销企业销售的产品需要得到马来西亚政府的相关批文,与中国保健食品需要得到“蓝帽子”同理。

在有效期方面,中国直销牌照没有有效期,但出现过企业违规严重被撤销直销牌照的情况。

马来西亚直销法令规定:企业申请的直销牌照有效期为一年。

2000年以后,直销行业和政府部门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延长了牌照有限期。虽然在法令上没有显示,但已经付诸实施。目前,一般表现良好、成立时间较长的直销企业,牌照有效期延长至3~5年,上市直销公司牌照有效期则为5~10年。事实证明,通过设立牌照有效期的方式约束行业,虽然对企业和直销商来说风险很大,但效果甚佳。在过去的26年里,马来西亚没有一家表现良好的直销企业因为有效期的问题而失去牌照。

对企业和直销商的处罚

马来西亚《直销法》中对传销行为采取两种打击方法。一是该类公司不予批准成立,二是重罚。该法第7条规定:“(1)下述申请人不批准直销执照:即在该申请人的直销经营计划中,不是根据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数量赚取利润,而是通过引诱下线加入来获取利润。(2)已获取直销执照者,若发现有(1)中所述行为,不论直接或间接实行,都将视为犯罪,并处以25万元以下马币罚款,再犯者处以50万元马币以下罚款。”而对于直销商存在传销等违法操作,将处以罚款10万元以下马币,或判以三年以下徒刑,或罚款判刑合并施行。再犯者处以25万元以下马币罚款,或判六年以下徒刑,或罚款判刑合并施行。

之所以把直销商和企业的处罚分开,是因为团队出了乱子,有时候与公司无关,需要个人处罚条例的存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马来西亚直销法令中,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主要有冷静期和产品满意与回购保证期。

马来西亚《直销法》的冷静法规规定比较详细。它的冷静期时间是:“自签订直销合同之日起第二天开始,10个工作日。”

产品满意与回购保证期为购买产品后的30—60天,期间,如若消费者对产品不满意,均可以无条件退货退款;如若消费者在使用部分产品后对产品不满意,直销商需要对剩余的产品进行价格换算,然后将钱款退还给消费者。

马来西亚直销协会举足轻重

马来西亚直销协会于1978年成立,当时协会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外资企业,帮助他们维护自身与业界的一些利益,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来西亚直销协会发布商德守则,要求所有入会的直销企业必须遵守。守则内容主要涉及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直销商管理、消费者权益维护等,制定守则的目的是要求直销企业时刻自律。

目前,马来西亚直销协会共有120多个会员,2016年,马来西亚政府要求所有拿到牌照的直销企业必须要加入直销协会,一方面企业多了层保障,另一方面,协会也便于帮助政府对企业的言行举止、商德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中国直销:对产品备案、品类均有限制,立法亟待修订和调整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直销从国外传入中国内地。

1990年11月14日,美国雅芳公司在广州设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掀开了中国直销史的第一页。

1994年8月1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8月11日,国家又发出233号文件《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9月2日再次发出240号文件《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1995年 3 月 28 日,国家内贸部办公厅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正式起草国家关于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10月,政府要求重新审核传销公司,安利公司第一个通过了审核。不久,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了多层次传销企业必须具备的10个条件,这表明了国家对直销业持谨慎的开放态度。

1996年4月,国家颁布了《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批准了41家合法公司从事多层次传销经营。

1997年1月10日,原国家工商总局专门下发了73号文件(传销管理办法),这也是中国传销业的第一部法规。

由于国家对直销行业一直处于观望状态,一些非法分子乘虚而入,以致于社会上很多人上当受骗,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为了控制形势的进一步恶化,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下令“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活动”。从此,中国直销业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低谷时期

1999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专门成立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领导小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传销专项斗争活动。

进入21世纪后,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行为在部分地区死灰复燃。2000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再次明令查禁以“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不法行为。

2001年11月1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向谈判方作出承诺: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三年内,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中国将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以及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

至此,我国政府承诺在3年之内开放直销市场,并制定相关法律。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02年2月21日,原国家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强化对转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直销的开放做好准备工作 。

2004年,国家有关部门紧锣密鼓地进行立法调研。

2005年11月1日,《禁止传销条例》正式施行;

2005年12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商务部将直销产品范围界定为五大类:保健食品、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保健器材。

2016年《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试行)》把直销产品由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直销产品退出市场、直销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直销培训员注销的,直销企业应当提前或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报备,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

2016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中,直销产品范围扩充为六大类,新增了家用电器这一品类。

由此看来,直销在中国经历了“从不了解,到尝试性发展,到发展混乱,到全面禁止,再到立法规范”的阶段。但是,两部条例发布至今13年有余,已经不能完全契合市场发展的现状,直销立法亟待修订和调整。同时,中国应该成立直销行业相关协会组织,来共同规范直销业的有序经营。

结语:直销回归市场驱动和行业自律

考察各国直销法律,明显看出,法律的建立使直销经营者有了自律的准绳,直销违法现象明显减少。但法律本身是死的,如果直销行业不能够自律,绝不可能实现永续发展。

当下,除了中国,其他国家和地区极少有关于“产品备案制”和销售产品范围限制的规定,可见,这些并不是管控直销的必需手段。直销行业应该从市场经济资源配置出发,激发市场发挥更大的活力,才能促进直销商业的健康发展。

【责编:佟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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