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推行综合治理,维护首都发展稳定
第一直销网
2015-12-10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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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销网讯】  北京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拥有常住人口2200万,2014年生产总值21330亿元。“北京的稳定发展对全国具有重要影响,打传规直工作直接关系首都的稳定发展。”北京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健说。

刘健介绍,《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颁布施行10年来,北京市工商局以维护首都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打传规直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依法履职,强化监管执法,规范引导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开展了一系列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成效。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刘健介绍,北京及时建立党委、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打击传销领导机构,制定了打击传销工作方案;党委、政府对查处传销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协调解决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为更好地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形成打击合力,多年来,北京市各区县综治及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主力军作用,其他部门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有力地开展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工商部门出动大量执法人员,做到举报必查、快速反应、迅速打击。公安部门除了与查禁传销队伍一起开展清查工作外,还积极做好对传销犯罪分子的查处工作。首都综治委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综治考评,制定了《“平安北京”建设暨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形成了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夯实监管基础明确打击重点

刘健介绍,多年来,北京市工商局、公安局为加强防范和打击传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各区县确定了以打击“拉人头”传销、“团队计酬”传销、利用互联网传销和向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培训场所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我市传销反复势头得到遏制,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据统计,2006年至2014年,全市工商部门共查处传销案件306件,清查教育遣散传销人员28062人次,取缔传销窝点1103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50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74人。”刘健说。

刘健介绍,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北京市工商局以从事传销活动猖獗的组织和个人为重点打击对象,严厉打击传销组织的骨干和头目,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采取多种手段查处大要案件,瓦解传销网络,抓捕传销骨干,极大增强了打击传销工作的震慑力。

北京市工商局依托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建立全市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和参与传销人员信息库,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准确掌握传销骨干分子和参与人员情况,分析传销人员状况,开展精确打击,与传销人员流出地、流入地及时沟通情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多年来,北京市打击传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传销活动的势头得到了遏制,有效防止了传销活动的蔓延。二是打击得力,发现案件及时处理,全市没有发生因传销监管不力而导致影响社会安定的恶性事件发生。三是经过整治和广泛宣传,广大群众对传销活动的欺诈本质有了进一步认识,自我防范意识逐步增强。四是各部门在打击传销活动中不断总结经验,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刘健说。

广泛发动群众推动社会共治

“我市在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十分重视对广大群众和传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市公安局、工商局等联合开展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张贴打击传销宣传画、致社区居民公开信和辖区房屋出租单位公开信,发送手机提示短信,在活动现场详细解答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刘健说。

据他介绍,北京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开展宣传月活动。各区县在开展集中行动中,也注重宣传工作,加强宣传队伍建设,形成了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三级宣传队伍网络,并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加强对打击传销情况的宣传;加强与媒体的联系,邀请电视记者参加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进行全程跟踪拍摄,及时宣传打击传销的成果和国家有关打击传销的政策、法律法规;通过制作宣传专栏、悬挂横幅、出动宣传车、到街头或客流量大的市场派发宣传资料等,加大对打击传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认清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开展。

刘健介绍,北京市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部分区县党委、政府通过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层层签订责任状,将开展“无传销社区”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列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强化社区打击传销的责任,发挥社区的管理职能作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传销的积极性,形成全民参与打击传销的氛围,让传销分子无处藏身。同时,各基层工商所、派出所加强与辖区居委会联系,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结合“经济户口”监管模式,将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录入“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警示系统”,将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录入“传销违法人员信息库”,有力推动了打击传销工作的开展。

【责编: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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