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加码保健食品监管,将实施多部门联合现场核查
第一直销网
2016-10-19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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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销网讯】  据第一直销网了解,10月17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

第一直销网在查阅《意见》相关条款时发现,其中涉及保健食品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其经营销售和现场核查两个方面。

根据《意见》内容,在保健食品经营销售方面,如果餐饮、食杂店、互联网销售及自动售货设备等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项目有涉及保健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审查通则(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经营审查细则(试行)》的要求申请保健食品销售项目。

而对于新开办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对其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对于已备案登记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需对其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台账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同时,第一直销网还注意到,《意见》规定,如果食品经营项目涉及食品销售、食品制售以及保健食品销售的,须由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现场核查组,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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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切实解决许可发放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简政放权、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食品经营许可发放部门与日常监管机构应密切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工作联系机制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理顺机构职能,了解各级具备许可职能机构的许可管理权限和许可受理、核查、核准等各个环节工作分工情况,全面建立上下交互、左右联通的许可机构联络机制,落实跨辖区库房、自动售货设备等的现场核查指定联系人制度,确保落实跨辖区库房、自动售货设备等日常监管责任。

(二)指导和检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监督指导计划。

(三)信息公开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许可受理窗口、政府网站上公示本级(含下级)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受理范围、申请方式、办理地点、咨询电话、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相关文件下载网址和示范文本(包括申请书、平面图、现场核查中查看的工具设备设施等内容)。

二、明确许可范围

(一)准确把握主体资格

在我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按照“先照后证”原则,未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不得作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

1.关于“先照后证”

营业执照解决的是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对于能否从事食品经营,具体能从事什么经营项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确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联系。

2.关于特殊主体

学校(托幼机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的)应先行取得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小饭桌经营者申请食品制售的应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并以餐饮服务经营者作为主体业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关于“一照多址”

在我省登记“一照多址”的市场主体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应当分别取得许可,住所应填写营业执照上标注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填写实际经营场所地址。

4.关于“一址多照”

在我省登记“一址多照”的市场主体申办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对经营场所(住所)进行物理分割,并分别取得许可;经营场所(住所)地址应当填写到具体分区,并在经营场所布局图上明确标注。餐饮服务环节实行“一厨一证”原则,以商超内美食城为例,有统一原料采购、餐用具清洗消毒,仅加工制作环节为分离式“档口”经营的食品经营者,统一发放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各“档口”从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均为独立的食品经营者,应单独取得所在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

5.关于食品跨境电商企业

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

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有销售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6.关于场地租赁

商场超市出租场地、柜台给其他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由商场超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租方不得自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商场超市出租场地、柜台给其他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场超市为场地、柜台的产权所有人;

(二)商场超市统一结算货款;

(三)商场超市对承租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行为统一管理,对食品安全负责。

7.关于赠送食品行为

银行、物业公司等非食品经营者采购食用油、大米等食品赠送客户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食品赠送者应当采购安全的食品,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保证赠送的食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区分经营项目

1.关于现场制售

商超内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应以食品销售作为主体业态,按照实际食品销售和制售项目作为经营项目审核其经营条件,符合许可条件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利用其他食品销售者的经营场所并以自己名义从事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除应当具备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食品环境及设施、设备等条件外,应单独取得所在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

其中,食品销售者利用设备、设施将其销售的预包装或散装食品进行拆封、冲泡、加热等简单处理,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服务的不属于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

2.食品制售特殊规定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对申请冷食类(是否仅制售腌菜、蔬果拼盘)、生食类(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是否在150平方米以上)、糕点类(是否含裱花蛋糕)食品等均作出特殊规定,为在许可证中进行必要区分,可在许可系统备注项目进行简单标注,核发许可后将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体现。

3.关于保健食品销售

我省的餐饮、食杂店、互联网销售及自动售货设备等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项目涉及保健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审查通则(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经营审查细则(试行)》的要求申请保健食品销售项目。

对于新开办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对其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于已备案登记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需对其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台账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关于酒类许可

酒类销售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审查通则(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经营审查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许可,不应对酒类实行除食品经营许可以外的其他经营许可。

5.关于就餐时提供酒水饮料

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酒水(不含自酿酒)、饮料仅供消费者就餐时食用的,不需要申请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三)全面把握经营方式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和网络经营三种类别核定,可根据实际同时申请多种经营方式。

1.关于批发经营

食品批发一般是指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方式。选择批发经营方式,参照食品批发商的审查标准,应具备与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库房)及设施、设备等条件。

2.关于网络经营

食品销售者在经营实体门店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按照商场超市或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的标准进行核查。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销售者按照无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标准进行核查,并提供可供现场核查的主营食品样品或外包装及展示柜(台)。

对自办网站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对其实体门店许可审查外,还应审查其送餐容器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三、细化业态类别

主体业态即食品经营者的主要经营形态,申请者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和业态类别。多种业态类别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所属行业、经营特点、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确定一种主体业态和业态类别。

(一)无实体门店销售者

无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的经营方式一般核定为零售。申请人若申请批发,按照食品批发商类别进行审查。

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应当公示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二)自动售货设备

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指无实体店铺,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主体)在一个或多个地点放置自动售货机,应当向住所所在地的许可部门提出申请,业态类别应当核定为其他类食品销售者(自动售货设备经营者)。

对跨辖区放置的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的现场核查和监管,应参照外设仓库跨辖区的具体要求执行。

(三)食品批发商

核定为食品批发商的食品销售者应当具有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或住所,贮存场所应按照食品经营场所的标准审核和监管,并提供可供现场核查的主营食品样品或外包装及展示柜(台)。

四、优化许可流程

鼓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简化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材料及程序,优化许可部门内部工作流程。鼓励申请人通过“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网上申报食品经营许可;许可证打证方式可采取提前加盖公章、套印等方式。

(一)统一许可申请材料

1.关于一次性告知书

许可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应采用全省统一的告知书。许可部门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告知书的内容,应当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2.关于地址标注

住所、经营场所、仓库地址应当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要明确参照物。住所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经营场所应为实际经营地址,并标注到最小实际经营区域,如198号3-1与198号3-1A区。

3.关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具体形式可参考《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相关内容。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涉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仅需提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外设库房应提供单独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4.关于健康证明

预包装食品不属于直接入口的食品,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人员不需要取得健康证明。

5.关于地理位置示意图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应当标绘主干道、周边参照物,如周边环境有污染源存在也应当标注。

(二)统一审查标准

连锁食品经营主体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其经营特点确定统一的主体业态、许可范围和审查标准等,申请材料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三)规范现场核查

1.关于联合审查

食品经营项目涉及食品销售、食品制售以及保健食品销售的,由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现场核查组,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

2.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3.跨辖区仓库现场核查流转单的使用

许可部门将《食品经营许可跨辖区仓库现场核查流转单》填写完整后,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交予库房所在辖区监管部门。库房所在辖区监管部门在现场核查结果出来后,将《食品经营许可跨辖区仓库现场核查流转单》和《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复印件传回许可部门,并妥善保管原件,建档留存。

(四)授权核准

核准人员为许可部门主要负责人,核准人可书面授权食品经营许可机构负责人行使许可核准权。书面授权他人行使许可核准权的,应当载明授权期限等,加盖公章并由授权人签字。

(五)注销许可

属于应当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食品经营者未主动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可以依法予以主动注销。许可机关应当出具注销决定书,说明注销的具体理由,依法予以公告。

(六)许可和监管衔接

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负责对获证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派出机构)。许可部门应在许可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告知相应的日常监管机构。

(七)许可档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许可、谁建档,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的原则,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书式档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等材料,应当及时整理,按卷归入许可档案。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款和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责编: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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