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门发文:食药案报道未经核实不得用致癌等字样
第一直销网
2017-04-20 1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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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销网讯】  日前,11部门联合发文规范食品和药品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的通报与发布工作。通知指出,新闻媒体关于食品和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措辞准确。未经核实,不得使用“毒”、“致命”、“致癌”等字样。

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中宣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等11个部门印发通知,就做好食品和药品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的通报及发布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称:对于涉及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群体,以及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乳制品等高敏感性产品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要规范信息通报和发布的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农业、质监、食药等食品和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海关缉私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办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采取责令下架、封存、召回、销毁等措施,有效控制涉案产品的安全风险,保护公众利益。

监管部门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关于食品和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措辞准确。未经核实,不得使用“毒”、“致命”、“致癌”等字样。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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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食品谣言“治理良策”。根据会议中透露的数据,网络谣言中食品安全信息占45%。

“食品安全谣言具有有意编造、别有用心、偷换概念、混淆视听、旧闻翻炒、刻意抹黑等特征,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扰乱了百姓的消费判断,损害了行业发展,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食药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说。

国家食药监总局还表示,已经加大对食品谣言制造者、传播者的惩处,目前“猪肉钩虫事件”“塑料紫菜”等涉谣者已得到严惩。

在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食安办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上说,希望媒体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最重要是要监督不实的传言,同时也要揭露这些制假售假的行为。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一定要客观、公正,建议大家尽量不要使用“毒食品”“致癌”这样渲染性的字眼,平实一点好。

在此前对外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欺诈”这个分类,并详细罗列了四点表现:

1、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2、媒体杜撰新闻事实,播发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食品安全新闻;

3、媒体播发含有虚假事实、数字、图标、专家发言等的食品安全新闻;

4、媒体对食品安全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

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媒体或者媒体从业人员存在虚假新闻欺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责编: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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