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联惠涉嫌传销遭查处,被汉高法院冻结资金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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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1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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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发布两份行政裁定书【(2018)湘0722财保6号、(2018)湘0722财保6号之一】,行政裁定书相关信息显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冻结了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琶洲支行和在民生银行广州科技园支行的存款,共计2000万元。

以下为行政裁定书详情:

一、冻结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琶洲支行的存款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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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8)湘0722财保6号

申请人: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汉寿县龙阳街道南岳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曾跃坤,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32号G-12109房。

法定代表人黄观勇。

申请人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查处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琶洲支行(户名: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8******************6)的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琶洲支行的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至2019年2月4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李爱云
审判员 代 寻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启树

二、冻结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广州科技园支行的存款10000000元。

申请人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png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8)湘0722财保6号之一

申请人: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汉寿县龙阳街道南岳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曾跃坤,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32号G-12109房。

法定代表人黄观勇。

申请人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查处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广州科技园支行(户名: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3)的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广州科技园支行的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至2019年2月4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李爱云

审判员 代 寻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启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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