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保健”市场利刃已出,深度解读易被忽视的三个要点
第一直销网
2019-01-11 2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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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销网讯】  1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3个部门召开联合部署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百日行动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在会议上表示,将在全国范围内加大对“保健”市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的各类违法行为。

13部门齐发力

在百日行动会议上,各部门作出了具体部署,重点内容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各部门加大对虚假宣传等保健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健全24小时机制,及时处置网络违法活动,严查利用骚扰电话进行保健品推销。

公安部严厉打击涉及保健市场的诈骗、传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虚假广告等犯罪;与检法机关联动,对重大疑难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快判;运用情报侦查手段开展数据化实战。

民政部重点对养老服务场所和设施进行排查,严禁假借养老服务场所进行保健品推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整治重点涉及到农村地区的主要集贸市场。各级农业部门将对发生或藏匿在农村地区的制假售假、虚假宣传、欺骗诱惑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商务部严格直销行业市场准入,整治直销市场秩序。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

文化和旅游部查处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严厉查处各种假借健康讲座进行免费体检、以中医预防保健名义进行非法诊疗、无证行医等行为。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整治违法违规广告,及时曝光典型案例。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制定、公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重点查处以中医预防保健等名义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其他部门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加大对全网违法违规信息治理力度,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

这次13个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中,除了常见的整治保健产品虚假宣传、非法会销等违法行为以外,还涉及完善退换货制度、建立公众举报奖励制度、以及清理保健产品评比评优。

​完善退换货制度

在《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以下简称“百日行动方案”)中,涉及到诸多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内容,其中一条就是“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是重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8条以及第56条的相关内容。

在“保健”市场,由于消费者要求退换货而引发的纠纷俯拾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包括网络、电视、电话、邮购销售等方式,但没有明确提到会议、讲座等销售方式。而在实际生活中,保健品常以会议、讲座或广播等方式销售,这使得违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以会销形式向老年人售卖保健品,而且通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使得消费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也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执法难度。

对此,2017年,上海市消保委就在《老年保健品消费调查报告》中建议,设立老年人购买保健食品、保健器械的“法定冷静期”制度,如60岁以上老人买保健产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而对向老人销售过期、三无或盗用批号特殊食品的群体,建议在退赔的同时,依照刑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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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保委的建议,在一些省市得到了响应和实行。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冷静期”制度引入“会议(讲座)推介”商品中,让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即消费者在7日内可以无需说明理由退货。

2018年5月起,湖北省工商局正式实施《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扩大了“无理由退货”的范围。除了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网络、电视、电话、邮购方式以外,还增加了经营者以会议、讲座或者广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内容。

会议、讲座是保健食品、保健器材等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因此上述江苏省和湖北省出台的政策,实质上是将会销保健产品也纳入到了“无理由退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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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黑龙江省则更进一步,提出了专门针对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的退货制度。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该项决议规定,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等形式购买的保健产品,七日内有权无理由退货。

黑龙江省明确规定了针对60周岁老年人购买保健产品的保护权益,由此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讨论内容主要包括:老年人以60周岁为界定是否合理、只有老年人才有保健品的特殊保护权益是否太过局限、国家有关保健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否需要修改、完善等。

第一直销网认为,近两年少数省市出台的有关保健产品尤其是老年人购买保健产品的退换货制度,是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在全国推行,也亟待国家相关部门从法律层面上,对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完善,为消费者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建立公众举报奖励制度

张茅在百日行动会议上还指出,要加强社会共治保健品违法行为,并完善公众的举报奖励制度。“百日行动方案”中具体提出,要“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各地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渠道,落实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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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温州新闻网报道,去年10月,浙江温州年过七旬的李阿婆(化名)在举报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后,获得6.6万元奖金,被媒体认为是全国首例群众因举报保健品欺诈行为获得政府现金奖励的事件,也成为了社会共治保健品违法行为的典型范例。

就目前来看,公众对保健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还不完善,只在少部分省、市试行了相关奖励政策:

2017年7月,广东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东省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治理行动举报违法行为线索奖励实施方案》。

2018年3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鹿城区财政局制定的《温州市鹿城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出台。

2018年10月,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决议提出,对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2019年1月8日,天津市发布《集中打击清理整顿保健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有奖举报通告》,该通告规定,举报保健品违法行为最高奖励人民币两万元,同时明确了奖励范围、标准和奖励领取程序。

就举报奖励金额来看,广东省和黑龙江省相关部门根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分别给予每宗1000元、500元、100元三个档次奖励。监管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认定案件属于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还会对举报人追加奖励。

比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中指出,对举报人追加奖励,最低奖励金不少于2000元。根据违法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比例计算,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奖励。

此次张茅在百日行动会议上特别提出,要完善公众的举报奖励制度,表明保健行业违法行为的公众举报奖励制度或将在全国推广开来。而广东省、黑龙江省已经试行的分级举报奖励制度及广东省的追加奖励制度,则可以为全国的“保健”行业违法行为公众举报奖励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个思路。

清理保健产品评比评优

“百日行动方案”中还提到,将“重点查处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

张茅在百日行动会议上特别强调,禁止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保健品进行评比、评优等活动,违者坚决依法追责。

就在去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下发了另外一份文件——《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各类名牌评选认定活动;对认定和评定“名牌产品”“知名品牌”活动及相关文件立即进行清理;严格清理“名牌产品”“知名品牌”各类认定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2018年12月27日,张茅再次表态:国家此前已下达通知规范品牌评比,但部分地方政府仍在进行,品牌评比背后的“红顶中介”涉及各种利益关系,评比后就是政府为企业背书,这其实是“红顶中介”对权力的围猎。

第一直销网认为,针对保健产品的评比、评优活动,增加了公众对保健品的辨识难度,还为商家提供了宣传的材料。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为保健品企业“背书”,也极易危害到政府的公信力。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张茅在会议上强调禁止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保健产品进行评比、评优等活动,但在百日行动方案中却并没有指出具体要查处的部门或组织。这预示着,国家下一步或要开始严厉整顿消费市场中的评奖乱象了,任何组织、机构都不能再开展“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

此次百日行动方案中再次重申要“禁止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保健品进行评比、评优等活动”,清晰地表达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整治保健品行业乱评乱比的坚定决心,这项举措对“保健”市场归于秩序井然具有切实的促进作用。

结语

“保健”市场虚假宣传、欺诈等乱象已是行业的陈年旧疾,针对保健行业的整治行动,箭在弦上。

惩恶才能扬善,只有大力整治“保健”市场乱象,才能引导保健行业朝着健康方向可持续发展,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还消费者一个良好的保健产品消费环境。 

【责编:佟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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