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迪因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被罚300万,案件细节公布
第一直销网
2019-11-12 1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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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销网讯】  11月12日,中国市场监管报发布了“直销企业及其分公司、经销商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分析(上)”,其中包括了湖南长沙查处××××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上海查处××××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浙江淳安查处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虚假宣传案、辽宁本溪查处郭某违规从事直销活动案。

湖南长沙查处××××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市

场监管局处罚结果:罚款200万元

处罚时间:2019年6月

2019年3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接市场监管总局交办案件,称××××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市××××酒店召开“××肽业绩表彰星耀盛典”会议,当事人的会议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19年3月11日,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直销企业。2018年7月3日,当事人一名工作人员以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长沙市××××酒店签订会议合同,租赁长沙市××××酒店会场于7月7日召开会议,之后当事人延续该合同以酒店团单的形式再次召开了3场会议,时间分别为2018年8月10日、9月12日、9月16日。会场租赁及住宿、餐饮费用均由当事人的财务人员通过私人账户汇至长沙市××××酒店。4次会议安保工作均由当事人的湖南省分公司与湖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安保合同后协作完成。

另查明,2018年8月10日,当事人在长沙市××××酒店召开的会议主题为“××肽(2018年7月)度业绩表彰星耀盛典”,会议内容为“产品介绍”,参会人数3000人。会议中,陈某在台上宣传内容涉及国家领导人服用“××肽”产品等。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产品说明会上捏造事实,利用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的影响力宣传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而会议现场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案发后无任何补救措施,且违法行为发生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期间,当事人近两年来曾因发布虚假广告、违法披露直销信息、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被原上海市工商局(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处罚3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据此对当事人予以顶格处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

××××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是由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门机构直接交办的案件线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精干力量,克服重重困难,多方收集案件线索,通过外围调查、迂回取证收集关键证据并进行分析,确保所有证据获取程序合法有效,从而确定案件性质及适用法律,最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顶格处罚。

立案调查一波三折

2019年3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机构向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在长沙市召开“××肽业绩表彰星耀盛典”会议,会议过程中,当事人实际控制人陈某上台讲话,内容涉及国家领导人服用其产品“××肽”,并提供了一段讲话的视频。为了彻查此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当即组织办案力量成立专案组,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办案人员成为此案办案主力。

专案组成立后,办案人员认真分析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机构移交的视频证据,与2018年直销企业会议备案台账进行核对,发现举行此次会议的当事人未到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备案。于是,办案人员通过百度搜索长沙、会议等关键词,根据搜索结果确定了会议召开的地址为长沙市××××酒店。

此时会议召开时间已经过去了大半年,且会议未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备案记录,许多关键性证据可能会因时间久远而灭失。在确定了会议的具体地址后,专案组当即决定前往酒店进行外围取证。

到达酒店后,专案组直接联系了酒店专门负责会议接待场地租赁的市场部经理,在进行初步询问后确定了会议召开的场所为酒店金色大厅宴会厅,办案人员对该大厅进行现场核查后发现与视频中拍摄的场所基本一致,于是查阅复制了酒店2018年8月10日当日的会场营销台账资料和相关合同,同时对8月10日负责金色大厅宴会厅的酒店当值工作人员开展询问调查。

经过对酒店当值工作人员询问,办案人员基本确定了2018年8月10日长沙市××××酒店金色大厅宴会厅确实召开了“××肽业绩表彰星耀盛典”会议,并且酒店当值工作人员也对视频中的场地以及陈某的讲话内容进行了确认。然而,通过查阅会场营销台账资料和相关合同,却将会议主办方的线索指向了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这一线索,专案组决定对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但却碰了壁。经调查,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两名自然人股东投资成立,这两名自然人股东又同时担任数家公司的股东和高管,虽然其中包含了当事人各地区的一些分公司和关联公司,但要想直接证明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存在关联,证据的效力太弱。

面对调查陷入僵局,专案组决定换一个思路继续围绕长沙市××××酒店进行调查。办案人员进一步询问酒店工作人员,得知当天会议负责安保工作的公司为湖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办案人员对该安保公司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转账记录、发票、合同的对象为当事人的湖南分公司,而酒店提供消费方的发票抬头是当事人。据此,专案组认为违法主体基本确定,立案时机已经成熟。2019年3月11日,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正式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案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之后,专案组决定先从当事人的湖南分公司作为突破口进行调查。一是考虑现今掌握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实施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还都是旁证,当事人如果矢口否认,案件调查会再次陷入僵局。二是考虑当事人为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在当地举办直销会议必须在会议举办地的监管部门进行备案,这是一项日常工作。当事人于2018年8月10日举行培训会议并未到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备案,以此为理由约谈当事人在湖南的分公司,合情合理且不会打草惊蛇,不易引起当事人的警觉。

在联系当事人的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后,该分公司负责人到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接受了询问调查。办案人员主要围绕会议为何没有备案进行询问,对会议视频进行了旁敲侧击。最终该公司负责人对会议视频的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如实讲述了会议举办的具体情况和具体分工:会议场所是由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联系的,而当事人的湖南分公司主要负责与安保公司对接,负责会场秩序维护工作,会议主办方为当事人。

案件定性存争议

通过外围调查、迂回取证,专案组获得11项关键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是办案人员对本案的定性及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观点一:当事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国家领导名义的违法行为。

观点二:当事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做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经过讨论,专案组得出一致意见,认为当事人采取召开会议方式,在会议上由公司形象代言人陈某口述国家领导人服用其产品“××肽”,虽然宣传内容涉及国家领导人,但其行为方式并非广告行为,且当事人无法对其宣传内容提供证据证实其真实性。对于“国家领导人服用其产品”的口述,可以视为对其商品销售状况以及用户评价的宣传,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做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对案件违法性质进行认定后,专案组认为当事人利用国家领导人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会议现场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且案发后无任何补救措施,其情节不符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标准。同时,当事人于2019年2月21日因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原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罚款100万元。当事人在两年内的两次违法行为虽然违反的法律法规不同,但均涉及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手段不同但本质相同。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期间。专案组认为,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十一)项所规定的两种情节,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在法定处罚辐度内选择高限幅度处罚直至最高限予以处罚。因此,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顶格处罚。

听证过程斗智斗勇

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于2019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万元。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当头棒喝,第二天就向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听证申请。

接到听证申请后,专案组召开紧急会议,对证据进行了再次复核,确保所有的证据获取来源程序合法有效,同时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分析,并事先模拟了听证辩论环节,具体总结了三点。

一是认定主体问题。在收集的证据中,湖南××××投资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出具了发票,与当事人提交的发票一致;湖南××××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议合同由谭某签订,而当事人受托人在询问笔录中已确认谭某为当事人会务组工作人员;湖南××××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转账记录与当事人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付款人为自然人,特别是2018年8月9日付款人为杨某,当事人提交的票据与湖南××××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票据一致,当事人受托人在询问笔录中已确认付款人(包括8月9日付款人杨某)均为当事人财务人员;对酒店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会议流程表、现场视频及文字记录显示8月10日在长沙市××××酒店宴会厅召开的“××肽(2018年7月)度业绩表彰星耀盛典”,证明此次会议与当事人存在关系,重点就是当事人产品×××肽的介绍;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除了在签订会场租赁合同时存有痕迹,在整场会议过程中,从付款人至发票出具对象,以及会议内容来看,均未体现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介入;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信息来看,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不影响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对本案违法主体的认定;在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中,当事人受托人明确陈某为当事人实际控制人,因此,他在2018年8月10日的会议现场讲话应认定为代表当事人的行为,且长沙市××××酒店的工作人员也能证明当事人将陈某作为贵宾,当事人提交的会议流程也有董事长讲话的环节,由此可证陈某上台讲话是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当事人微信公众号“××v生活”“企业信息——主席寄语”栏目,使用的即为陈某照片,陈某为当事人实际控制人情况属实。无论陈某与当事人是何关系,无论是否得到当事人的允许,在当事人所组织的会议现场发表讲话,根据现场情况看,当事人并未阻止,当事人也应承担全部责任。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取得的证据能够关联证明当事人为违法主体。

二是违法事实不清问题。当事人8月10日在长沙市××××酒店召开会议属实,酒店提交的内部流程资料、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酒店工作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受托人询问笔录、当事人员工转账记录和发票、安保合同、当事人会议流程表、视频资料等证据均能相互佐证;陈某视频文件属实,长沙市××××酒店工作人员已确认陈某上台讲话,对当事人受托人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已由当事人受托人确认;陈某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领导人服用当事人产品,且效果很好,以上内容当事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当事人受托人也已承认为虚假描述。综上所述,涉嫌违法主体明确,事实清楚。

三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分析认定,陈某在台上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领导人服用当事人产品且效果很好等内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指的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的商业宣传。

通过模拟听证辩论,专案组成员心中有了底气,对于当事人提起的听证程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然而没想到的是,5月10日当事人向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不公开听证申请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然而这条规定并未明确听证程序是否应当予以公开。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于5月14日以此驳回当事人的不公开听证申请。

5月17日,当事人以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包含商业秘密为由再次提交《不公开听证申请书》。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应当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当事人显然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其提供的证据中包含商业秘密法定条件的证据,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再次驳回当事人的不公开申请。当事人于5月20日撤回听证申请。

2019年6月,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按处罚最高限额罚款200万元。当事人于15日内缴纳了罚款。

办案启示

本案发现线索、查办过程十分不易,办案人员想办法、动脑筋,多方收集证据并仔细谨慎印证,在保证当事人合法听证权益的同时,对驳回当事人请求的理由认真说明,明晰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问题,办案的每一步措施都稳扎稳打,确保证据有效、程序合法、定性准确。

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社会面貌日新月异,新业态、新经济模式不断涌现,给办案人员查办新型案件带来挑战。查办疑难、新型案件,不仅考验办案人员掌握办案技巧、运用法律法规的业务能力,还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充分理解法律基本精神及立法本意。以本案为例,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坚持顶格处罚并注销了当事人的湖南分公司,理由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太恶劣,拿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虚假宣传,不仅严重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也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欺骗,一定要让这类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付出沉重代价,才能树立执法权威,警示同类违法者,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 邓波 彭宇航

××××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取得的证据

1.当事人及其湖南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页,直销许可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2

2.2019年3月7日对长沙市××××酒店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2018年在该酒店召开会议情况。

3.湖南××××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会议合同及内部流程资料共计17页(11张),记账凭证资料14页,情况说明1页,发票3页,证明当事人租赁长沙市××××酒店宴会厅召开会议的情况。

4.湖南××××投资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会议服务的工作人员高某、达某、杨某、石某、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办案人员对上述5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计17页,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

5.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计2页,证明委托人的身份、委托事由、受托权限。

6.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3月18日、3月22日对当事人受托人询问笔录2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财务人员转账至湖南××××投资有限公司电子银行回单4页、发票1页,证明违法主体。

8.当事人湖南分公司与湖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发票、合同共计22页,证明当事人召开会议的事实。

9.当事人提交的会议流程表4页,证明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的时间、地点等。

10.经当事人受托人确认的虚假宣传现场视频光盘1个、打印截图3页、文字记录1页,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11.原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工商检处字〔2019〕第320201810050号),证明当事人曾因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被处罚。

上海查处××××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办案机关:原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万元

处罚时间:2019年2月21日

当事人××××科技有限公司系美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中国子公司。自2018年4月8日起,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v生活”中发布广告视频,该视频多次出现××集团董事局主席与现任或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影。上述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上传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另查,当事人自2016年9月20日起,在其官网陆续上传发布美国××集团董事局主席与现任或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影。上述网站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上传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原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于2018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原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认为,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和官网中使用××集团董事局主席与现任或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影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和官网两个渠道分别以视频和照片两种形式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发布持续时间长,使用多名现任或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且在案件调查中未及时整改,原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浙江淳安查处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市场监管局

处罚结果:罚款150万元

处罚时间:2019年1月30日

2018年12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慧任团队负责人金某在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涉嫌组织开展传销活动。当天,淳安县市场监管局对举报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组织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10日、14日和28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调查,慧任团队负责人金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已被另案处理。淳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虚假宣传等违法活动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13日注册成立,是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之一,主要负责直销区域的扩区、直销员的管理、直销网点的管理、培训会场会议的管理以及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直销产品的发放和销售等工作。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大楼会场的电脑中提取了写有“DDS原理、DDS的神奇功效、激活细胞、排酸纠酸、通经活络、排风排湿”等产品介绍内容的PPT文件,在当事人办公大楼楼道间和职工公寓过道墙壁上提取了产品宣传广告牌,在当事人办公大楼一楼的市场管理中心客服部售货机中提取了产品手册和DDS美容养生按摩器说明书等材料。上述材料里宣称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适合所有亚健康人群和酸性体质人群以及有心脏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糖尿病、痛风、尿毒症、肝病、消化不良、便秘等病症人群。经查证,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在上述材料中对产品功能、性能和医疗作用等作出虚假内容的表述,对消费者造成了欺骗、误导。

同时,执法人员对浙江电视台《今日聚焦》栏目播出的位于当事人办公大楼东侧二楼培训情况的视频进行了拷贝。

淳安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即非药品也非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其经营的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淳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办案人员谈体会——

多方收集证据 紧盯培训重点

直销企业的会议培训人数众多、影响面大。办案人员在实际执法中发现,在直销企业培训环节较易发生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本案中,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市场监管局多方收集证据,紧盯直销培训重点环节,不放过任何办案细节,最终成功查办本案。

淳安县市场监管局认定,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是直销企业的省级分公司,为推销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利用现场演示、专家讲解、视频制作等方式,进行功效、性能和医疗作用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省级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法情节严重,杭州市淳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对其罚款150万元。

案件特点

通过查办本案,办案人员总结了本案三个特点。

一是案件影响面大。本案查办正处于2019年初部分直销行业违规经营的舆论爆发期,同时案件线索来源于省级主要媒体,并在浙江电视台《今日聚焦》栏目进行播出,社会影响较大。淳安县市场监管局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组织专案组深入调查取证,主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交流,克服案外影响因素;组织力量远赴河北等地调查询问,以铁一般的证据、严格的程序办结本案。

二是虚假宣传手段多样。本案当事人为推销其商品,通过会议活动宣传、PPT宣传、广告牌宣传、产品手册等方式宣传,涉及的宣传手段多样,宣传覆盖面广。淳安县市场监管局在调查过程中,不放过经营场所的每个角落,不遗漏涉案人员的每个细节,从蛛丝马迹中寻找违法证据,先后发现多种虚假宣传的载体,为后续的案件定性和裁量奠定扎实基础。

三是调查取证困难。由于浙江电视台《今日聚焦》栏目对本案的曝光,导致涉案人员警觉性提高,提前将部分证据转移。当事人还派遣法务人员对涉案人员进行规避法律问题的培训,在询问中歪曲事实,阻碍案件调查,对案件的调查取证造成了巨大阻力。淳安县市场监管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及时采用电子取证手段提取当事人涉案人员的手机信息,基本掌握当事人的反查动态,同时采取同时分组询问的方式,进行逐一攻破。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淳安县市场监管局还邀请县公安局公安干警进行现场指导,最终取得关键证据的突破。

经验做法

办案人员认为,成功办结本案有三点经验。

一是畅通举报渠道,快速有力处置。淳安县市场监管局积极发挥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12315等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广泛征集线索。对无固定场所会销行为实行备案制度,督促宾馆、饭店等重点场所及时报备会销情况,并持续实行24小时全天候“不打烊”值班机制,确保早发现、早处置,快速打击违法苗头。

二是紧盯重点目标,落实属地责任。根据产品抽检和日常监管情况,淳安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受理的投诉举报,确定重点检查区域和对象。同时,淳安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挂图作战”方法,将所有重点检查对象逐一落实到位,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是强化部门联动,注重宣传防范。选取典型案件,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开展宣传,全面提高群众对虚假宣传、传销等伎俩的识别能力,增强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办案启示

在直销培训中,直销企业采取团队成员自行组织、自行讲解、自行演示、相互分享等方式,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推给下属团队或个人,从而收到“弃车保帅”的规避效果。本案中,淳安县市场监管局从调查构思、现场取证等过程中,提前防范当事人可能出现的逃避责任手段,从场所、设备、管理、宣传对象等方面入手,明确并追究直销企业的法律责任,为类似案件查处积累了一定经验。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市场监管局 童献政 高天

辽宁本溪查处郭某违规从事直销活动案

办案机关:辽宁省本溪市市场监管局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5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

处罚时间:2019年4月30日

2019年3月14日,辽宁省本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中发现,××××日用品有限公司本溪运营中心在经营直销产品时,涉嫌存在违法行为。

经查,××××日用品有限公司本溪运营中心实际经营人郭某自2017年4月起,在未与××××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也未办理直销员证的情况下,在本溪市进行产品推介和会员制度宣传,以熟人、朋友作为最终消费者,通过讲课、产品示范等方式推销相关产品,并按照××××日用品有限公司直销员计酬制度享受业绩提成。

另查明,郭某将××××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直销产品推销给消费者,共获违法收入8.5万元,没有交税。

本溪市市场监管局认为,郭某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溪市市场监管局责令郭某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办案人员谈体会——

关注三类行为 把握四个要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案例。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直销行为,对于规范直销行业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三类直销行为亟须严查和规范

执法人员在直销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发现当前直销行为有以下发展态势和特点,亟须严肃查处、规范引导。

一是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由于直销员推销商品主要依托人际关系网络,消费者一般为亲属、朋友或朋友引荐的人。正是因为熟人关系,消费者购买直销商品时,缺乏审查直销员资格的意识,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有些人没有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甚至伪造直销员证冒充直销员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直销员通过培训、讲课、体验等方式夸大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直销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基本知识培训、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培训,使其能够在培训过程中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直销行业的基本特点,在思想上认识到直销行业和直销职业的特殊性,端正加入直销行业的心态和动机。若培训流于形式,很容易让所谓的直销员产生快速成功、一夜暴富的心态。同时,直销员在宣传时,通常只做口头承诺,很少提供书面材料,交易场所不固定、人员分散流动,更有甚者,为了多卖产品,利用讲课、体验、产品示范、使用分享等方式夸大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三是直销员、直销企业“合作关联方”以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活动。有些直销企业放松管理,纵容直销员及“合作关联方”从事违规经营活动,导致以直销名义从事传销行为时有发生。“合作关联方”一直是直销行业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一些非法企业或个人通过各种挂靠合作手段,与正规直销企业扯上关系,直销企业借鸡下蛋,“合作关联方”拉大旗作虎皮,二者利益纠葛千丝万缕、盘根错节。为牟取更多利益,“合作关联方”打着直销企业的幌子大肆从事传销等违法经营活动。一旦出了问题,直销企业立马与“合作关联方”撇清关系,以逃避监管和处罚。这种不正常现象,影响了直销企业正常经营甚至会拖垮企业,同时也破坏了直销行业良好生态。

由于市场监管部门持续高压严打传销,一些传销分子不断变换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除了向网络发展,还逐渐向直销企业渗透,游离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大打法律的擦边球。现实中,一般消费者较难分清直销和传销的界限,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分析研判直销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为特点,督促直销企业对涉及直销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加强对直销企业、经销商、直销员、“合作关联方”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查办违规直销案需要注意四点

办案人员在办案时,总结了四点办案心得。

一是注重收集案源。本案中,办案机关利用各种媒介发布征集违法直销、传销案件线索公告,公布举报电话,主动向全社会征集线索;对各渠道受理的涉及直销、传销的投诉、举报、申诉等及时进行分类处理,并进行分析汇总与核实,从中发现案源;加强对相关网站、微信内容的监控,登录涉嫌违法直销、传销网站了解和掌握情况,在日常监管中予以特别关注和跟踪监控;关注朋友圈、微信群、公众号发布的有关投资、传销、直销的信息,一旦发现确有违法直销、传销嫌疑,可到信息中提供的授课地点、销售场所或找相关人员摸底调查。

二是摸清运作模式。本案中,办案机关通过执法人员或派遣相关人员混入违法当事人团队内部,参加活动或听课并加入微信群,了解运作的产品或虚拟产品名称、加入条件、计酬方式等,主要活动场所及仓库位置,本地区总负责人姓名、参与人员姓名和人数等,会员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授课(或产品体验交流)时间地点、授课老师姓名、收款人姓名等内容,基本摸清当事人的整体运作情况。

三是实施突击检查。在查办本案时,办案人员体会到,在实施现场检查时要注意把握时机,在其大规模授课时或进货日进行现场突击检查,让当事人面对检查措手不及,难以隐匿、销毁或转移各种违法证据。在实施本案现场检查前,办案机关召开准备会,划分为保障支援小组、重要人物控制小组、财务资料检查小组、业务资料检查小组、标的物检查小组、电子数据检查小组等,明确各自任务和分工,准备好所有办案工具和办案文书。

在现场检查时,办案机关控制住传销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授课人员等重要人物,请公安机关人员到场帮助控制好传销组织关键人物,防止其借机溜走;细心收集现场所有书证、物证,像公安刑警勘察案发现场一样查看、清理现场的证据和涉案财物,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尤其注意查找发展人员名单、会员发展关系图、收款汇款凭证记录、计酬方式说明资料等核心证据;及时固定电子证据,询问当事人或根据已经获取的资料来确定是否有传销网站或会员网站,索要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立即登录查看并打印出来固定,同时查看电脑、手机中涉嫌传销的内容,立即拷贝、复制、拍照后打印出来让当事人签字确认,防止证据被修改或消失;在依法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对现场所有涉嫌用于传销的现金、存折、银行卡、手机、电脑、产品、工具、设备、合同、票据、账簿等所有财物予以扣押,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予以查封;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和全程录像,包括违法经营场所、涉嫌传销产品及库房、授课或产品体验交流现场及人员、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收集书证、物证,现场询问当事人、有关人员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等都要进行拍照和摄像;做好现场笔录,重点记录现场位置概况、现场客观环境情况、违法行为表现情况、执法人员动作情况等内容,并由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盖章;做好询问笔录,对传销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授课老师及参与传销人员分别予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防止这些人员相互联系和串供。若现场不适宜或时间来不及做笔录,执法人员可将相关人员带回单位进行询问。

四是查询冻结账号。在现场检查后,办案机关及时到银行查询涉嫌传销的当事人账户,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予以冻结,防止违法资金转走,确保案件成功办结。

□辽宁省本溪市市场监管局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分局 王剑

【责编: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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