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坊金融负责人非法集资2亿多元被判无期,女公诉人起底各种投资骗局
每日经济新闻
2016-08-17 1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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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销网讯】  一纸判决文书,再次将早已跑路的P2P平台银坊金融拉进业内人士的眼里。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决书《(2015)浙杭刑初字第200号》显示,P2P平台银坊金融平台负责人蔡锦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是目前P2P领域最重的判罚。

同时,记者注意到,银坊金融是以高息和担保来诱惑投资者。对于该担保来说,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某表示,其公司从未给银坊公司的借款业务提供担保,银坊金融网站上的由其公司出具、承诺为投资者投资银坊金融平台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函是伪造。

非法集资2亿多

早在2014年10月,P2P平台银坊金融负责人蔡锦聪突然失联,多名债权人前往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报案。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蔡锦聪被逮捕,同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蔡锦聪犯集资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距离提起公诉大半年的时间,记者注意到,6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显示,蔡锦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作为目前为止P2P领域最重的判罚,一时之间,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

“犯集资诈骗罪,以前的刑罚最高有死刑,不过在刑法修订后,集资诈骗的死刑已经取消。”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无期徒刑”已经是对集资诈骗罪的顶格判罚。

记者注意到,其实在成立银坊金融之前,蔡锦聪就已经背负巨额债务。庭审资料显示,早在2013年10月之前,被告人蔡锦聪、薛某及蔡锦聪经营的温州创威电脑有限公司多次向他人或银行借款,负债共计1100余万元,并被起诉至人民法院。

曾在温州银行瑞安塘下支行工作的黄某甲也指证,蔡锦聪的瑞安创威电脑有限公司向温州银行贷款500万元,后来蔡锦聪还通过其关系,以3家企业联保贷款的形式向浙江稠州银行瑞安支行贷款450万元。其和蔡锦聪还共同向方伟、吴波等人借了1000多万元左右的高利贷归还借款和各自使用,至今这些高利贷其未归还等。

实际上,蔡锦聪被逮捕是因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审理,最终被定性为犯集资诈骗罪。

“蔡锦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设投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并虚构担保,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之后将集资款用于归还债务、个人挥霍、支付本息和运营成本等,造成1200余名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也曾发文分析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罪是重罪,将课以重刑。

数据显示,经司法审计,2013年11月至案发,蔡锦聪以银坊公司名义共向1900余人非法集资2亿余元,造成1201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880万多元。

伪造担保函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10月,蔡锦聪等人注册成立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坊公司),同年11月7日,其又以银坊公司名义在网上开设“银坊金融”P2P网贷平台。

记者了解到,银坊公司成立后,银坊金融以高息加担保的方式吸引投资者。

据悉,银坊金融上的投资项目,投资期限分为5天、30天、45天、3个月、6个月、9个月等,投资收益分为利息和奖励,利息为固定的年化收益21.6%,奖励根据投资期限长短不同,期限越长,奖励越多,9个月期限的奖励最高是21.6%,利息和奖励加起来最高折合年化收益率是50.4%。

有业内人士坦言,2013年,P2P网贷行业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跑路、虚假标、高息标、拆标、老赖等现象层出不穷,当时年收益率超20%的P2P网贷平台更是成重灾区。从银坊金融庭审揭示的信息来看,这是当时互联网金融乱象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实际上,除了高额收益率之外,大部分投资人还被银坊金融宣称有“瑞安市金通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吸引而来。

根据当时“银坊金融考察报告”显示,银坊投资的业务模式是先由金通担保用自有资金放款,然后拿到网上平台进行融资。同时,银坊金融的所有业务均由金通担保提供担保,金通担保对银坊金融的担保业务收取1%的担保费。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24日,投资人包括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蔡锦聪,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叶德波。

不过,早在2014年10月28日,叶德波曾在电话中对记者称,股东名单中的蔡锦聪确实是其本人,其公司没有对外作出这些担保,“建议以司法途径方式进行维权。”

上述判决书也显示,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某(叶德波)证言表示,“其公司的大股东是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90%股份,蔡锦聪占10%股份。”不过,其公司从未给银坊公司的借款业务提供担保,银坊金融网站上的由其公司出具、承诺为投资者投资银坊金融平台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函是伪造的,其公司与银坊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女公诉人起底各种骗局

作者:林晓璐,武汉市优秀公诉人,现供职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公诉科。公众号:晓璐说法。

最近,“巴铁”项目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很多媒体质疑“巴铁”项目的真实性,揭露“巴铁”项目没有政府审批手续,技术上也根本不可能建成,实为白先生的圈钱幌子。尽管现在给“巴铁”公司盖棺定论为时尚早,但这一事件的持续发酵让我不由自主地联想到近日来办理的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姑且叫它们“吸钱”案吧,这些案件近年来呈高发趋势,许多投资人的钱转眼间被卷走,血本无归。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在此好好总结一下,给各位宝宝提个醒。

“吸钱”案的特点

1、披着华丽外衣

众所周知,现在赚钱都要讲究包装。现在这类案件的嫌疑人一般都会打着私募基金、p2p金融的外衣,成立一个“高大上”的公司。他们都是趁着国家现在鼓励p2p互联网金融的趋势,打着合法旗号做些非法勾当。最著名的莫过于“e租宝”平台了,这个钰诚集团旗下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上线1年多就吸引了90.95万投资人,成交量达745亿多元,非法集资达500多亿元。

2、承诺高收益低风险

几乎所有的这类案件都会对投资人承诺高收益,年化收益率高达9%至15%左右(要知道,目前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才1.5%左右!)如此高的收益率,诱惑巨大。而在向客户宣传的时候,一般都会承诺风险极低,随时赎回,有甚者甚至承诺保本付息。然而,他们自己都是过着“今朝有酒今朝醉”的生活,哪里有能力保住投资人的本?

3、喜欢从身边人下手

这类案件嫌疑人的客户一般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因为他们都比较容易取得信任。有的公司甚至做起“传销”模式,将老客户发展为销售员、部门经理,再由他们去招揽新客户,吸收到的新资金可以提成,这也是为何资金池可以迅速壮大的原因——所谓“杀熟”。

4、四处砸钱打广告

你是不是觉得**财富、**金融都特别耳熟能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为了吸引到资金,他们都会在社区设立宣传点,张贴海报、发放传单,甚至拼命砸钱到媒体上打广告,网站、报纸甚至电视台都是他们抢占的阵地。投资人,甚至许多销售人员都是看到了电视台广告才相信其真的可以还本付息。殊不知,媒体只是宣称平台,他们没有能力也无暇顾及商家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钱都去哪儿了?

回到题目,投资人的钱都被他们弄去哪儿了呢?

1、炒股票、基金亏损

有些嫌疑人自己都是投机倒把分子,喜欢炒股票、炒黄金等,运气好的时候还能赚点利息,运气差的时候就将投资人的钱亏得血本无归,自己就开始四处逃匿。

2、挥霍无度

这是所有嫌疑人的通病,因为钱来得太容易,所以花起来也就很任性。豪车、豪宅,买买买,名表名包刷刷刷。

3、送老婆送情人送“小秘”

e租宝的老板丁宁案发后归案后,交代自己曾经从e租宝的投资款里拿出5.5亿元赠送给e租宝的联合创始人,也就是钰诚集团二号人物美女总裁张敏。并且要求他的办公室的几十个秘书,必须穿LV、GUCCI、CHANEL这些制服和项链,都搭配好好的。因为他说这就是职业化的象征。他最夸张的时候,是把全国LV店、爱马仕店都买空了,还不是说进去挑什么,就是想要什么,就进去把所有的东西都买空。然后不够的再到海外去采购。

投资人须注意的事项

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有钱老百姓的投资渠道的确太少,尽管现在这类“吸钱”案件频发,但也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的民间金融,说他们都是不可靠的,毕竟这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融资形式。那么,普通老百姓在投资时,应该注意哪些呢?

1、慎重选择理财产品

在投资前,一定要对理财产品、公司背景严格把关,看有没有正规的发行渠道、政府审批手续,最好有央行、证监会、银监会这类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证明其合法性。尤其是年纪大的老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不要轻信销售员的鼓吹,也不要被他们的“糖衣炮弹”给迷惑,最好请对投资理财比较熟悉的年轻人替您把关,否则一生的积蓄很有可能被骗光。

2、投资周期不要过长

虽然投资周期长的理财产品收益比较高,但风险也更大。因为许多“吸钱”案的嫌疑人都喜欢诱导客户投资长期理财产品,这样可以迅速壮大他们的“资金池”,拉长资金周转周期,确保资金链不会太快断裂。

3、最好要求提供担保

现在许多合法的p2p金融都能提供担保,这为投资人的资金也多设了一重保障。担保人有国企、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人在选择的时候也应该认真审核一下担保人的能力和资质。

4、根据自身财力选择投资渠道

俗话说的好,贪字头上一把刀,许多人亏钱也是因为贪念。所以,对于普通百姓投资理财,还是应该稳健为主,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选择投资渠道:储蓄、基金这些传统的投资方式尽管收益率相对较低,但更适于普通家庭。如果真的是不差钱,买房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投资方式啊。

最后,附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法律条文,以资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编:非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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