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害!4人网上建购物返利平台,10天卷走255万元
半岛晨报
2018-11-09 1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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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销网讯】  一团伙建立网上购物返利平台,通过购物后按期返还购物款的方式吸引消费者,仅10天时间,便有数百名消费者消费250多万元,随后该团伙卷款潜逃。近日,开发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参与成员均获刑。 

成立购物平台诈骗 

2016年年底,蒋某、方某决定一起建立网上购物平台,拟通过顾客购买商品后按期返还购物款的方式吸引、招揽顾客。从一开始,两人便没有正常经营赚钱的念头,而是预谋在获得顾客的购物款后携款潜逃。 

2017年3月份,两人正式开始筹建,并拉拢陆某加入。为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蒋某、方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他人的身份证、网银、银行卡、电话卡等。方某在淘宝网上联系代办公司,用他人身份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大连茂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蒋某在淘宝网上联系了安徽一家公司,设计了“茂涵铺子”购物平台;而陆某提出了购买不记名电话卡的地点及推荐了用于洗钱的赌博网站。 2017年6月23日,“茂涵铺子”平台正式运营,平台下设4个消费区,分别是新人馆、优惠馆、精品馆、品牌馆,采用“两级分销提成模式”和“佣金提成模式”,并设不同额度的返利机制。蒋某负责网上平台的日常维护;方某负责联系商品厂家给客户发货等事项,并建立“茂涵铺子”官方微信群,由“推手”进行推广,以吸引更多买家在平台购物;陆某负责业务推广和客服答疑。

​10天卷走255万余元 

后期因业务量大,方某又将姜某拉入该团伙,负责客服答疑。2017年7月3日,购物平台刚刚运行10天,蒋某、方某决定结束“茂涵铺子”购物平台的经营,并携款潜逃。在2017年7月3日凌晨,该团伙将作案使用的电脑、手机、公司印章、手机卡等工具扔到河里销毁。 

蒋某将大连茂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内的购物款转到其购买的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内,然后由方某使用网上银行将上述购物款转到赌博网站指定的账户内,对赌之后,赌博网站再将赃款分别转到蒋某、方某个人的或者其持有的银行卡内。 

蒋某、方某共向赌博网站转账人民币255万余元。事后,蒋某分得100多万元,方某分得100多万元,陆某分得30万元,姜某分得10万元。 

事发后,多名消费者报警。2017年8月,4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蒋某、方某、陆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姜某的行为已构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 

另外,陆某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再次犯罪时还在缓刑考验期。 

参与成员均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方某、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姜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予以接受、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陆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撤销前罪宣告缓刑,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扣押的赃款195万余元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蒋某、方某、陆某的违法所得59万余元用于退赔被害人。

【责编:佟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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