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臻:社交商业不是法外之地,触碰红线害人又害己
第一直销网
2023-03-28 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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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销网讯】近日,由财鲸岛、社交商业研究院、种草好物电商联合主办的“第二届中国社交商业财富大会”在成都成功举办。一批业内最强大脑聚首蓉城,围绕“新周期、新场景、新红利”主题分别做了精彩的主题演讲,给大家分享了社交商业未来迭代进化的趋势研判、顶流操盘手营销实战经验,并聚焦时下社交商业领域面临的重大核心问题展开深度探讨。

近几年,AI换脸技术非常火热,在大家觉得好玩的同时已大规模的应用到社交商业领域,比如短视频引流、直播带货等等。受邀出席本次大会并做主题演讲的资深法务专家、法大大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法务官梅臻对此表示,AI换脸技术火热的背后暗藏着诸多法律纠纷和风险,从法律规范来讲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类,其中,关于民事法律纠纷稍有不慎就会触碰到。梅臻进一步强调,法律面前,娱乐不能至上,互联网和社交商业领域更不是法外之地,“换脸”要谨慎而为之,触碰法律红线害人又害己!

  • AI换脸技术到底蕴含哪些法律风险?

  • 什么是肖像权?什么是著作权?什么是姓名权?

  • AI换脸技术侵犯肖像权的侵权主体通常有哪几类?

  • 国家针对AI换脸技术都出台了哪些相关的管理规定?

侵犯肖像权

AI换脸,最直接的就是可能侵犯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什么是肖像权?是不是就只是指人的脸?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也就是说,肖像既包括脸也包括身体,甚至包括服饰和动作。比如李小龙招牌动作就是他的形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如果肖像权受到侵害,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些都是普遍的做法。

从形式和主体分析,侵犯肖像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把肖像权人的脸换了,但保留了身体和形象。另一种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把肖像权人的脸用到别人的作品上面,或者别人的视频上,这种情况往往是用名人的脸放到一个恶搞的内容。这是两种经常碰到的侵害肖像权的形式。

另外,侵犯肖像权的侵权主体通常有三类。第一类是APP工具开发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换脸APP工具的提供者、开发者擅自采用用他人视频作为模板。第二类是操作用户。用户注册了一个APP,用恶搞工具生成了一个侵害肖像权人的作品或者视频。第三类是平台。侵权人把制作完的视频分享到抖音等一些大的平台,如果确认该视频已侵权,平台在收到相关律师函后拒不删除的话将承担一定责任。

2022年12月有一个判决“APP开发者侵权”的案例。大概案情就是:原告是一个汉服的模特,拍了很多古装视频,在短视频网上发布。有一天在网上看到一个传播的视频,发现身体是她穿着汉服的样子,但脸不是她的,觉得很奇怪,为什么跟她拍的视频那么像。最后,她在追踪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个APP平台用她穿汉服的视频做了一个模板,任何一个平台用户只需上传一张图片就可把头换掉,变成用户自己照片的形象,所生成的视频除了脸不一样其他都是一样的。

从以上案情可以看出,虽说没有直接使用肖像权人的脸,只是用了肖像权人的身体形象,这也构成了侵权。但是构成侵权的主体不是用户,而是平台,就是APP的开发者,或者是提供换脸工具的技术提供商,因为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同意,用了肖像权人的形象做了视频模板。

另外,这种AI换脸APP平台往往会列明一些所谓的免责条款,都无一例外的把相关责任推卸给用户,声称如果用户没有等到肖像权人的许可而引发的纠纷平台将不承担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究竟有没有效?在专业人士看来只是安慰作用而已!

因为,这种网络协议仅在平台和用户之间生效,也只能说明侵权事实成立后,平台可追究用户责任,要求用户赔偿。不过,平台和其用户对于肖像权人两者都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为他们两者一起侵害了肖像权人的权益。导致的结果就是,肖像权人可以对其中一个或两个被告提起诉讼,从法律上是可以选择的。两个被告即便有免责条款也不能排除对于权利人的赔偿,在赔偿后平台可再根据相关条款要求用户承担责任,这个会得到法律支持。这也是内部责任和对外责任的差别。

总之,无论是个人还是平台、软件开发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通过技术手段提取肖像,并擅自使用或上传至换脸App中供用户选择使用的行为都侵害了他人肖像权。

侵犯名誉权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还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将明星的脸换到不雅视频中,或者换脸后对明星进行恶意丑化,导致公众误以为该明星拍摄了不雅视频,或者做了一些有违道德标准、甚至违法违纪的行为,对明星产生负面评价或评价降低,那么这种“换脸”行为就可能侵害明星的名誉权。

比如:一条名为“四郎现场跳《red》”的视频,就是利用“AI换脸”将《甄嬛传》男主角的脸替换了原舞蹈MV中韩国女星的脸。该视频的浏览量破百万,点赞量超过两万。与此同时,在明星肖像换脸的视频中,有不少是短视频博主将女明星的五官换至含不雅内容的视频中,用打擦边球的方式吸引流量。

因不堪其扰,一些明星选择维权。2021年8月,刘昊然工作室发布声明称,有人利用“AI换脸”技术传播对刘昊然带有侮辱性的视频、截图,同时含有诽谤言论的聊天记录。该工作室表示已向警方报案。2021年9月,林俊杰因个人肖像被短视频博主用“AI换脸”技术制作了大量的鬼畜视频,起诉了平台及该博主,要求其赔礼道歉并索赔27.5万元。然而,时至今日,在被林俊杰起诉的博主主页中,仍有大量明星肖像换脸视频存在。

名誉就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就是造成受害人社会名誉评价降低。

做一个搞笑视频,如果单纯换脸并没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可能只是侵犯了肖像权;但是,如果换脸后还对其恶意丑化、诽谤,以及制作不雅视频或不雅照,严重造成了社会评价的降低,这种行为很明显就侵害了名誉权。

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通常指的就是版权。用肖像制作图片或拍摄视频可以形成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或者视听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等权利。

AI换脸技术,依照不同的情形可能构成了美术、摄影或者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尤其是在如今短视频流行的趋势下,AI换脸技术帮助了侵权人侵害视听作品著作权。

无论是“换脸”APP的经营者还是普通网友,未经影视剧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许可,擅自将换脸后的影视片段通过网络提供给公众,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在线播放甚至下载等,就可能侵害影视剧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如果换脸后对原影视剧片段的主旨进行了歪曲篡改,最常见的形式就是恶搞,还有可能侵害影视剧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大家都知道,在2005年,自由职业者胡戈剪辑了一部名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网络恶搞短片,对电影《无极》进行了,无厘头的对白,滑稽的视频片段分接,搞笑另类的穿插广告,其下载率远超《无极》本身。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胡乱改编别人的作品,这种行为就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所以,涉及到换脸技术,可能对侵害了著作权中的其中某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侵害了几项权利。在法律领域,权利是可以重叠的。怎么处理呢?是不是多种责任都要承担?一般来讲,法院会要求选择某一个案由起诉对方,同样一个行为一般只承担一次责任。而对于被告,不同的案由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

侵犯姓名权

另外,就是侵害姓名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在采用AI换脸技术进行工商冒名登记案件中,冒用人往往是在被冒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公司的设立、变更等文件上冒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导致被冒用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此种行为已经侵犯到了被冒用主体的姓名权或名称权。被冒用人可向冒用人居住地的法院提起姓名权或名称权侵权诉讼,从而达到保护被冒用人的目的,也可获得一定程度上的经济赔偿。

此外,冒名企业在交易行为中产生的相关责任有可能牵连到股东,如要求股东履行出资责任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因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对交易行为完全不知情,并非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民事法律行为理应归于无效。此时,股东可通过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主张涉案的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等材料不是被冒用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确认设立、变更协议无效,从而否定股东身份,避免承担相关责任。

“AI换脸”还有可能被刻意应用从事一些不法行为。近年来各地工商注册普遍采用了人脸识别技术来确认自然人身份,以便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在线设立企业。一些不法分子采用AI换脸技术,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工商注册,然后用虚假注册的公司从事不法活动。这些不法活动包括:

  • 伪造多份虚假合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诈骗;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这些不法行为除了可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罪名,相关人员也可能涉嫌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冒用人发现有人冒用自己身份注册公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同时,可向相关的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2019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出台后,各省(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冒名登记的细化措施。结合指导意见及各省市的操作办法,被冒用人可向对应的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登记。另外,被冒用人也可通过行政诉讼起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撤销错误登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冒名登记成立的,将判决撤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应登记。

红线与底线

早期,大家都觉得AI换脸技术很好玩,是以一个娱乐大众的面貌出现。那么,这项技术是不是就可无法无天随便用呢?梅臻进一步强调,法律面前,娱乐不能至上,互联网更不是法外之地,“换脸”还是要谨慎而为之!

技术对人类生活、工作影响深远,但“技术中立”并不能成为规避责任和义务的理由。2022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为深度合成服务划定了“底线”和“红线”,强调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该规定的出台,对规范“AI换脸”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按照该规定给出的定义,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其中包括:

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等。

另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使得个人信息保护的权责清晰、处罚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针对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随着类似AI换脸等技术的广泛运用,人脸等个人信息会进一步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目标。因此,作为普通个人,应当保护好自己的生物信息:

  • 避免使用收集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的公共设施设备;

  • 对于居民小区、写字楼、经营场所强制要求业主或进出人员使用人脸、指纹识别通行,而未给予其他选择的,可向相关单位的监管部门反映和举报;

  • 在使用手机app或登录网站时,应仔细阅读相关的告知书和风险提示,如发现有泄露个人信息风险时应停止使用或者使用其他替代方式登录。

延伸阅读一:关于“鲸鲨奖”

鲸鲨奖,取名自被誉为“海洋之神”的鲸鲨。据资料记载,早在六千多万年前鲸鲨就已经出现在了地球上,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皮肤最厚的鱼类,也是地球上最长寿的动物之一,能活到100岁。故以此隐喻:更大、更强、基业长青。

众所周知,企业都是时代的企业,不是所有人都能熬过黎明前的黑暗,成功跨越时代和行业的周期。不管环境如何恶劣、经济如何倔强,任何时代都会出现新黑马、诞生新榜样、涌现新爆品、激发新方法。为此,中国社交商业财富大会组委会特别联袂财鲸岛、社交商业研究院设立“鲸鲨奖”,旨在彰显中国社交商业人创新、创变、奋勇向前的精神,表彰那些在社交商业领域成功穿越周期风浪、取得非凡成就的企业、品牌和企业家、创始人等先锋弄潮儿们,从而激励广大社交商业人以此为榜样、勿忘初心,在发展的道路上披荆斩棘,并不断变得更大、更强,走得更远、更健康。

延伸阅读二:关于“第二届社交商业财富大会”

过去10年,社交商业波澜壮阔,激荡澎湃,中国所有行业几乎随之完成了一次社交化、数字化转型。2022年,疫情反复、贸易受阻、企业倒闭、裁员此起彼伏,整个世界充斥着不确定性,所有企业都在想如何穿越这个黑暗周期,中国社交商业也在此轮风暴中进行了新一轮自我修复和更迭!

如今,阴霾散去、春意盎然!随着元宇宙赋能社交新体验,ChatGPT触发内容科技革命,一个全新的数智化社交浪潮正在加速出现。Z时代当道、新场景变换、全域营销战争、数智化革命、人工智能崛起正酝酿着下一轮新变革、新机遇、新红利。

成功穿越周期,获取高质量增长,我们到底该做什么?怎么做?是继续躺平还是顺势前行?是主动出击还是被迫转型?新周期、新场景、新红利,2023年2月23日,第二届中国社交商业财富大会,一批业内最强大脑将和你一起探讨社交商业未来迭代进化的趋势,共享顶流操盘手数智化营销实战经验。让我们带着信心和坚韧再出发,一起穿越周期、赢战数智化新时代!

【责编: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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