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家发布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政策,存缺陷需立即召回
网经社
2021-01-04 10: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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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零售经济网讯】  12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关于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公告》明确,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并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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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强调平台建立缺陷产品数据库、动态监管预警、下架等措施

根据《公告》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销售消费品的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发现其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在境外实施召回等情形的,应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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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片采集自市监总局公告截图)

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并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对未能消除缺陷的消费品,不得再次销售。

《公告》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采取多种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对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公开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建立有效的阻止缺陷消费品继续在网上销售的程序。

市场监管总局鼓励从事网上销售消费品活动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内部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可追溯机制,完善产品标识、销售记录、产品注册、保修索赔等安全记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公告特别强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销售缺陷产品应协助召回,同时应建立和完善网上销售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采取多种动态监测机制,产品追溯机制等,比如建立缺陷产品数据库、关键词屏蔽、动态监管预警、下架、删除链接以及通知召回等举措。但平台也需权衡其权利和义务,制定合理且可操作的措施。

丁梦丹进一步指出,该公告内容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其他经营者”的身份性质,同样履行协助召回的义务,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而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身份性质,同样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者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性质的认定是一致的。如若平台内销售缺陷产品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前述措施,或有可能与“生产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现状:线上商品经销、分销关系错综复杂 监管难度大

网经社注意到,今年以来,我国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线上消费抽检力度,市场监管总局也定期公布了很多抽检结果,在食品安全方面,淘宝、天猫、每日优鲜、盒马、永辉超市等平台因抽检不合格被点名,其中,仅上半年每日优鲜就曾三上抽检“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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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片采集自市场监管总局通告)

“商品质量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网购问题,更是位列热点投诉之一。”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表示,对于解决电商产品的质量、安全等合格问题,需要平台勇于承担责任,也是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体现,其中,发现问题、主动召回是对线上商品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此次,市监总局发布公告加强线上商品召回管理给电商平台在线上商品现存的检测、抽查、管理等监管问题加以重视,也明确体现了未来监管的态度,也给相关企业“警示”。

丁梦丹律师表示,公告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的管理和治理更加严苛,也体现出多部门对于互联网虚拟空间之地的大力监管和肃清整治。尤其是互联网经济下的经销、分销关系更为错综复杂,波及全国乃至跨境,监管难度更大,但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建议:平台完善并构建一套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

长期以来,针对问题商品召回举措主要集中于线下,此外,海外线上线下零售商如亚马逊、苹果、三星、宜家都有过召回的经历。当下,线上消费已成趋势,加强线上商品召回也体现了与国际接轨。蒙慧欣进一步表示,但相较于线下,由于线上商家数量大、分布广,商家和货物零散分布,这也导致监管和召回难度加大。

值得关注的是,在2020市场监督管理论坛“产品召回:现实与思考”分论坛“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共治承诺”活动中,阿里巴巴、拼多多、京东、国美、苏宁易购、网易严选、当当网、抖音8家电商企业对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公开承诺,共同推动线上零售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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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三只松鼠、鲜花电商FlowerPlus、京东等平台或品牌也曾因商品问题实施召回,但整体而言,线上商品召回行为少之又少。因此,蒙慧欣建议平台完善并构建一套风险检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诚信管理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公告

为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的安全与召回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网上销售消费品活动的生产者及其他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消费品,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消费品。

二、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销售消费品的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发现其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在境外实施召回等情形的,应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并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对未能消除缺陷的消费品,不得再次销售。

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采取多种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对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公开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建立有效的阻止缺陷消费品继续在网上销售的程序。

五、市场监管总局鼓励从事网上销售消费品活动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内部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可追溯机制,完善产品标识、销售记录、产品注册、保修索赔等安全记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市场监管总局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便捷的争议解决与补救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质量安全纠纷。鼓励开展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共治自我承诺,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社会责任,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提升政企共治水平,推动线上零售产业健康发展。

七、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相关召回监督工作,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存在未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报告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公开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责编: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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