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零售经济网讯】网红,说到底是借助互联网快速传播的特性进行广告宣传。对其中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查处。
业内人士表示,野蛮生长、一路狂飙的网红也该慢下来,认真学一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了。
近日,某知名网红“带货”现场,出现令人尴尬的不粘锅“粘了锅”的场景,引发舆论关注。网红利用自身流量,推介的产品质量不过硬、产品不过关,损失谁来赔,成了热门话题。
《2019年淘宝直播生态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8年加入淘宝直播的主播人数同比增长180%,直播平台“带货”超千亿元,同比增速近400%。尤其随着“双11”临近,直播间俨然已成为冲销量的“重要战场”。
在这些风光数字背后,看着直播下单的消费者却遇到了虚假广告宣传、产品有质量问题、售后维权难等各种烦心事。
“网红,说到底是借助互联网快速传播的特性进行广告宣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杨红灿表示,“对其中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查处。”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和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 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但现实情况是,很多网红直播带货或者发图文推广,都 宣传是体验,并未说明是广告。
没有广告的标记,却赚广告红利,这一点上,网红们其实已经打了法律法规的“擦边球”。不过,依据法律法规对广告发布规定的相应责任,打“擦边球”的网红们也依然逃不掉。
按照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是“在广告中以自己 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虽然带货的网红们身份不好界定,但他们实质上已经起到了广告代言人,甚至是 广告发布者的作用。
而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杨红灿表示,从管理部门的角度而言,对正确使用网红途径做营销是不反对的。但是,有部分不良商家试图通过网红的流量效应,大量销售价格虚高的问题商品,打着“赚一笔是一笔”的如意算盘,最终坑的却是消费者。尤其是一些网红保健食品,甚至非法添加西药成分,消费者反映强烈。对此,相关部门即将展开专项整治。(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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